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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11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12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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