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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栗红

    律师维护委托人利益固然是天职,但我认为不应说谎,无论在事实还是对法律的理解方面。若必须说谎,则宁肯不做。凡作恶者总以职责为托辞,你的作恶就始于接受这份差事。//@哈儿浦志强有戏: 谭教授在自己书里说起诉期限应从获释之日起算;成了劳教委的代理人,观点就变了,一口一个"我委“,显得特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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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哭了,劳教委的辩护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谭宗泽教授说,任建宇你在劳教所里写了十几封情书,但是你却没有写诉讼状,所以你的诉讼时效就过了。我真的无法理解,作为宪法行政法方面的教授,您,真的,对不起,我想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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