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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鑰律師事務所

    我们大陆法系,法律文书中通常很少用“保留...权利”的表达,因为在大陆法系,单纯的沉默一般不构成认可、默认或接受。但在英美法系,沉默可能受“禁反言原则”限制而影响当事人权利,因此他们喜欢事先声明保留权利,以免后患。。。这样说妥当吗? @林傻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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