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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凯洲律师

    网查:德法韩日等国家公司立法有类似规定,认购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催告认购人履行,催告后经过法定期限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剥夺认购人的股东资格,而将认购人股份分配给第三人,股份重新分配不影响该认购人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俊海教授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