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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佑平

    从理论上讲,司法机关不能解释刑事诉讼法。因为,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一部限权法,司法机关在程序法面前应该是"奴仆"而不是"主人",严格遵守程序法应是司法机关的天性。通过司法解释扩张自己权力限缩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是司法机关对限权性法律的挑战,是法律虚无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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