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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回复@王泓博律师: 是的,实际情况也的确是限于格式指导。法院有义务指导弱势群体进行诉讼。 //@王泓博律师: 怀柔法院退还山货的做法是理性的,对树立法院自身形象有益,值得很多法院学习。但就“修改诉状”的问题应该只限于格式指导,否则有违中立。
    #法院动态# 近日,我院立案庭法院受到一个当事人远道送来的一大袋核桃和板栗。该当事人因故到我院立案,因其不懂立案程序、材料不齐全并且腿脚也不太好,我院立案庭法官便帮助其其复印材料、修改诉状,协助立案。后该当事人专门赶了数十里地送来了自家的山货。现该批山货已经移交监察室并积极退还中。
    1. 微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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