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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些和」的搜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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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蓑笠翁
//@长安乔木在微博: 一直高级黑//@夏语冰96: 这种绝对高级黑,应该坚决制止。//@阿些和: //@东方艺术馆: 人造祥瑞,热转还引过来一撮正能量大V///@瘦驼: 而且这也不是大雁,是鸬鹚,只是日常通勤,不是季节性迁徙。//@东圈门16号的门牌: 尴尬了//@拣刀布: P的就P的,非说拍的。 查看图片 🔗 网页链接 展开全文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深圳Z律师
//@阿些和: //@知道分子201001: //@世界尽头的西西里: 笑着笑着就哭了//@迩東观火: 我也是,还是在苏联死了几十年之后//@苏格拿不动刀了: 我这辈子没想到还能在个场景看到苏联笑话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余季塘
//@斯韦爵: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九十九宗
这是在博主医院里拍的吧。//@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灋門渝客
//@兰竹梅1: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黄律师还是黄律师
//@阿些和: //@炸油條滴小男孩: ¡评论配图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西山老马看世界
挂个牌子示众更有威慑力//@夏秋冬的春天: 一下回到公元前前//@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微笑雨百合
//@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丘山小哥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荐见
//@李天时: //@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吉林卢雪松again2020
//@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天人合一之境
//@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迟夙生律师
//@烟花漂流客: //@隋彭生民商法: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隋彭生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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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阔草原锡林郭勒
//@阿些和: //@江上的路: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别样壹天
//@阿些和: //@上帝爱子: //@他回精神病院了: 转发微博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月湖无人区
//@阿些和: //@李继锋: [哼]//@利多卡因与阿米拉嗪: 目前最大悬念就是劝进书谁来写了。 工作后一直报道法院,经历了三个最高法院院长。最早是肖扬,强调的是“独立审判”。后来是王胜俊,就开始提“三个至上”(首先是党的事业至上,最后才是宪法法律,贺卫方老师当时就质问过“三个至上谁至上”),那时候觉得是因为王胜俊公安出生,完全不懂法。现在到了周强,正牌西政毕业,提法终于到了...全文: 🔗 网页链接 展开全文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被微博屏蔽
月湖无人区
//@阿些和: 转发微博 原微博 崔小平律师
//@朱广阳: //@阿些和: [good] 原微博 投诉帝
@武汉法院 @湖北省人民法院 @湖北高院 @湖北发布 @广州张波 @张博律师 @长沙律师刘明 @施鲍中律师 @王律师辉 @王海 @阿些和 @洋葱头和小紫菜 @袁裕来律师 @大案 @信X公开联盟 @旁听庭审促进计划 @徐昕 @迟夙生律师 @董正伟律师 @潇湘律师公益行 @法斗士网 @找法网 @学法网 🔗 网页链接 原微博 广州房地产律师李永快
@阿些和 我他日定给您几个行政判决书来点评!您的点评太经典!大家有兴趣的,请关注@阿些和 吧!@吴有水律师 @法律人老蒋 @广州张波 @法治信徒-黄海 @陈曙华律师 原微博 崔小平律师
//@丁金坤律师: 律师竞争压力,也巨大,而且司法公正更难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改革,最后就是有利于几个官僚长官。//@Lawyer-Tianyuan: [思考]//@阿些和: 这种司改对法检二家的祸害非浅,但对律师行业却是利好。可以说,辞职去做律师的法官都是精通业务的好法官,委托人请其维权基本没错。 展开全文#司改 大逃亡# 广州市一基层法院,一夜之间,10多法官辞职。最高峰的,应该在元旦之前。司法改革,年富力强的法官纷纷离开法院系统。大家怎么评价? 转发 74评论 53 原微博 何辉新
老袁自诩第一人,纯属令人发指且作呕的自我膨胀,应提出批评。//@阿些和: 庭审很热闹,而非“很精彩”。袁律挑出了鸡蛋里的骨头,沉浸在似是而非中。这就是自诩行政诉讼的“第一人”。可叹! 原微博 吴国阜律师
【念斌无罪判决书 】http://t.cn/RPBXTeI@徐昕 @厦门鱼很猛1984 @厦门街坊邻居 @厦门身边事 @阿房宫工程项目部 @阿些和 原微博 迟夙生律师
律师的困境[泪] //@冷血一滴: @伍雷论法的精神 @王甘霖 @庞信祥律师 @程海律师 @白发萧萧法律人 @王甫律师 @法制日报社记者任东杰 @阿些和 @八品法曹 @才让多吉 @蔡瑛律师 @草原狼世界 @陈光武律师 @房立刚律师 @何兵 🔗 网页链接 本视频告诉大家:1、律师就该像迟夙生律师一样依理依法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委托人也要积极作为,勇敢维护合法权益,不需要理会强权部门的无耻行为,他们可能人多、声音大和语气重。3、一个违法的判决需要用几十个违法行为维护,找他们理论并用手机录像就是找证据。 转发 7215评论 1315 原微博 法官老蒋
[疑问]//@阿些和: 【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 予以抗诉】A8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有三项条件:须是省级政府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的对象须是确权决定;该复议决定的根据须是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决定等。而本案的征地决定明显不是复议或确权决定,故根本不属行政终局裁决。 原微博 法孤梁博士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的冲突与法律适用——为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之存在】🔗 网页链接 @中国青年网 @朱孝顶律师 @夏天之狮 @吴有水律师 @阿些和 @律师冯延强 @律师文摘 @律师常玮平 @袁裕来律师 @章剑生 @陈光武律师 @迟凤生律师 @周泽律师 @栾少湖律师 @王才亮律师 原微博 法孤梁博士
我发表了文章对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家秦前红教授有关律师的协助公安机关义务和有怀疑可以对律师采取措施的两点质疑和一点感想 @阿些和 @郝劲松 🔗 网页链接 原微博 张维玉律师
[怒]//@阿些和: 上演。//@中国法制进程观察者: @滑力加01 @伍雷论法的精神 @画家陈浩东 @阿些和 @清风蓼城 @清风信阳 @清风中原 原微博 法官老蒋
[疑问]//@阿些和: 二、因无法律授权,故以邳州市委、市政府组建的“邳州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名义作出的行为,绝对不是司法行为。@徐州法院官方微博 称该小组委托拍卖起诉人房地产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说法,纯属无耻无底线!严重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即使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 展开全文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