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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爸-关心孩子的事

    评论区里一堆拖,这个转评赞都是花钱买的,评论区喊你加的微信都不是医生自己的,绝对不是,不信「你在上班时间」打个网络视频去,看看是不是医生本人。服务你的都是“非医学工作人员”卖中药的。这个#中医眼科宋立# 俺在#棒打网络中医# 里有提到过,医生是正规医院的执业医生,但是不爱护自己的羽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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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雅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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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又是山东! 这几年我多次去山东,都是接触到当地的营商环境恶化的典型案例,本质是司法严重不公的法治环境恶化。 我们担心并严肃批评的“家丁”现象在山东同样存在,包括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内的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且法律救济无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也很严重。 要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前提是要减少引起矛盾激化的“死结”。这几年来,我对此的呼吁已经够多了。微博正文 我还是那句老话:我们有幸不再出事的那辆公交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这一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没有法治谁也不是安全的。 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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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蒜先生

    【河北律师会见遭非法监听,律师当场拿到监听设备】2024年2月28日,执业23年的老律师廖宝忠被吓坏了。这天15时至15时30分,@河北廖宝忠 廖宝忠到河北省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胡艳男。会见被安排到第一会见室。在会见过程中,突然有东西从铁椅子底下落在地上,胡艳男和廖律师查看,发现是一只录音笔。录音笔上一闪一闪的小灯光,证明着它正处理工作状态,在录音中。会见结束后,廖律师手持看守所监听律师会见的这支录音笔找到看守所民警,结果被民警告知要找看守所领导协商。从这个录音笔录音开始的时间上,可以证明,录音设备是在会见开始前没几分钟打开,并用双面胶带粘在会见椅座面底部。会见的过程全部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河北省黄骅市看守所是明目强胆藐视法律,违法监听!河北不是法外之地,黄骅不是法外之地,黄骅市看守所更不应该是外之地!究竟是谁在侮辱法律,是谁在给河北政法抹黑,请最高检严查!!(文章来源:公众号/烟酒先僧 视频:孝顶先生) 剥蒜先生的微博视频收起 播放视频 播放 当前时间 00:00 / 时长 01:32 加载完毕: 14.21% 媒体流类型 直播 试图直播,当前实时播放直播  播放速度 0.5x 1x(默认), 选择 1.25x 1.5x 2x 倍速 高清 720p, 选择 标清 480p 流畅 360p 720p 小窗播放试试“小窗播放”,边刷微博边看视频 全屏 静音 This is a modal window. Context Menu 复制视频地址 🔗 网页链接 剥蒜先生 + 关注 正在小窗播放中 点击展开 01:32 1627次观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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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渝

    大智若渝超话#赵露思粉帽#如果中国股市只是这么一年两年全球垫底,我们都认了,毕竟股市是一个有风险,买者自负的市场。但连续十年都差,而且是GDP全球增长第一的市场熊成了这样,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或许,下面几张图能说明一点问题。 (以上分析只作参考,不作买入依据。买者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苏渝高级投资顾问执业证书:A0210623120007 所属证券咨询机构许可证:(ZX0033)欢迎关注苏渝200多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苏渝抓牛股。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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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昊宸律师

    【冯波案庭审突发:来宾中院不让冯波当庭查阅证据】冯波案,今天已进入到第8天的庭审。上午开庭,合议庭成员突然告知我们,法庭本已通知出庭的五名证人、被害人来不了了。理由是四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到庭,还有一人是因为身处省外。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异议:昨天合议庭在与我们沟通证人出庭事项时都没有提到证人、被害人不来,到底一夜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他们无法出庭?同时,“工作原因”、“人在省外”,根本不属于刑诉法解释253条规定的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尤其是被害人属于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更不应当缺席庭审。对于我们提出的异议,合议庭称只是告知我们这个情况,并随后宣布进入到下一个庭审程序:让冯波就一审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然而,我们却发现:被合议庭要求立即开始就一审证据发表意见的上诉人冯波,其手中的全部材料,只有一份案件的一审判决。冯波本人也向合议庭提出:自己根本没有亲眼见到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多数证据。比如甚至连判决书中周某强案证据中排序最前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这些材料,冯波都没有看见过。其他的重要书证、言词证据更是如此。因此,冯波要求:希望合议庭将这些证据提供给自己查阅,或者让辩护人将这些材料打印出来提供给自己查阅,以便自己发表质证意见。我们两位辩护律师也表示:冯波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并未实际当庭出示这些证据,冯波系在未查阅证据的情况下被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冯波案一审庭前会议的所谓“出示”证据,也并没有真正地将相关证据都提供给冯波查阅。所以,在一审实际剥夺了冯波应建立在查看证据基础上的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曾因侵犯冯波权利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而受到过批评的来宾中院,更应当注重保障冯波的质证等重要权利。我们还向合议庭指出,对于当事人当庭对着证据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号发表的《改变被告人的“裸考”状态》一文观点非常明确:“司法改革需要落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们提出应让冯波在查阅证据后发表意见的观点、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却仍直接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决定不让冯波查阅案卷、证据,只让他拿着手中的一审判决对证据发表意见。有鉴于此,在目前已是第8天的开庭程序中,我和刘长律师两位辩护人第一次提出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新申请。我们认为:是否让冯波当庭查看证据,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不看证据,当事人如何对证据发表意见?一个这么简单的道理,来宾中院相信不会不明白。昨天的驳回排非申请、今天的证人被害人不再到庭,以及不让冯波对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其实都让我们两位辩护人进一步感慨:之前坚持管辖异议的申请,是完全正确的。来宾中院究竟是否做好了对于本案公正审判的准备?恐怕目前的迹象,确实无法让我们乐观起来。@来宾市中级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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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诊向日葵艾芬

    武汉爱尔王勇的医师执业证到底有没有问题?@健康中国 #湖北卫健部门踢皮球##医疗反腐# 图一:王勇2021-12-12在广东拿医师资格证图二:王勇2025-05-30在湖北拿医师执业证图三:王勇2025-05-30首次执业注册在武汉爱尔图四:国家规定首次执业注册要在获得医师资格证2年内完成,要用近6个月照片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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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志涛本人号

    侯志涛向全国法律人的一封求救信!!全国法律人,你们好。我是侯志涛,也是一名法律人,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534959,曾从事律师工作十年。当大家看到这个信息或者视频的时候,我可能遭六盘水政法系统迫害而牺牲,也可能受不了被侮辱而自杀,或者被六盘水政法系统非法羁押,都有可能,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我的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我的执行案件合作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正在遭受六盘水政法系统的迫害。自2023年11月20日开始,我的团队6名成员、民营企业债权人负责人马艺珈伊、唐林律师陆续都被六盘水公安抓起来了,我现在也被全国搜捕,定的是寻衅滋事。在这里,我想澄清的是,我们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是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的代理人,在代理法院强制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方国企)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众多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便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了报道,包括:六盘水水城区法院违法解冻1500余万元、一个法院同时间段同时使用两枚公章、一个法官四个身份;六盘水中院违法给债权人代理人(我)使用警械(手铐)等。执行法院针对自己的错误,在被报道以后,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联合当地公安,使用刑事手段,抓捕债权人负责人、债权人代理人,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迫害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迫害申请执行人律师的一起典型司法案例。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地方国企)的案件尚有四件,两件在水城区法院、两件在六盘水中院,执行金额本息总计在六七千万以上(具体金额不断增加中),在诉讼中的案件有一件、未启动诉讼程序的的欠款项目还有两个,总计欠付金额有2个多亿,诉讼中和未诉的金额尚不确定,暂且不说,仅有生效裁判、仲裁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的四件案件总金额就在六七千万以上,在债权人代理律师、我的团队成员被抓起来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谈判,以还1200万元的金额将所有欠款全部了结,在申请执行人未答应的情况下,又将申请执行人负责人马艺珈伊抓了起来,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侦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达到少还钱目的的典型案例。现在,我冒着被发现、被抓捕的风险,发出此条微博,向全体法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求救信,希望大家能帮帮我们。希望刑事辩护律师能想办法联系上我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债权人)、我的合作律师(唐林律师)的近亲属,受委托进行无罪辩护,也希望更多人敢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对六盘水的行为进行监督,侯志涛在此叩谢。这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对法律人发声的一种社会司法倾向,大家想想,如果我们因为在自媒体发声而被处以刑罚,这将成为其他司法机关的一种判例参照,只要有法律人敢于在自媒体实事求是的发声、讲真话、讲实话,都有可能被当地办案机关联合公安利用刑事手段而迫害。最后提示各位,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启信宝、威科先行等可以查看裁判文书的网站,查询一下这个被执行人被执行、被诉讼的案件,不仅欠我们债权人的款项,还欠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被执行人原负责人马庆东在被执行法官询问时自认该公司负债30个亿。另,大家可关注“唐林说执行”微博和“侯志涛本人号”微博,了解更多案件事实与经过,也可百度“马艺珈伊”了解更多案涉项目的违法,甚至犯罪,2021年,央广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过。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监督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维护公平与正义,人人有责。我强烈要求六盘水撤案、放人;撤案、放人;撤案、放人。@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张泽群 @新京报 @新华网 @人民日报评论 @人民日报 @贵州长安网 @环球网 @环球时报 @北京刑事律师张雨 @迟夙生律师 @曾维昶律师 @法职_庞九林律师 @法治日报 @法治网 @法治周末 @凤凰网 @凤凰卫视 @凤凰周刊 @封面新闻 @公安部刑侦局 @共青团六盘水市委 @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长安网 @国是直通车 @海南法律人说执行 @海南执行方长康 @郝亚超律师 @何兵 @红星新闻 @黄斌 @黃英豪 @环球时报 @环球网 @呼喊正能量 @廖睿 @京都律师事务所 @九派新闻 @李贵生以案说法 @李金平律师 @李树亭律师 @六盘水日报 @六盘水市检察院 @李庄 @律媒桥 @律师李长青 @毛立新 @南方都市报 @南方周末 @澎湃新闻 @人民日报 @央广网 @王昊宸律师 @王誓华律师 @杨学林律师 @吴国雄律师_海关案_走私刑事辩护 @西安田凯法师 @刑事辩护律师范望平 @新华网 @杨沅其lawyer @虞大律师 @于建嵘 @周海洋律师 @周立新律师906 @周筱赟律师 @周泽拍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侯志涛本人号的微博视频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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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闻广播

    【泄露病人信息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回应周海媚抢救病历疑被泄露# 今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方案明确,要提高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按要求对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加强账号信息和权限管理,定期开展文档核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自查,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严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周海媚去世##周海媚病历疑被泄露#那么,如果泄露病人信息,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呢?记者查询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信息,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泄露医疗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新闻广播记者/川梓)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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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闻广播

    #相关部门回应周海媚抢救病历疑被泄露#】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宣布周海媚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去世,享年57岁。12日晚,疑似周海媚生前送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被流传,病历最上方一行显示医院为“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门诊电子病历”,病例记载了周海媚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等相关信息。#周海媚去世##周海媚病历疑被泄露#13日上午11点左右,北京新闻广播记者致电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的宣传部门,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从12日晚开始,医院方面就着手调查此事,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最终调查结果会通过医院官方平台进行公布。“这个病例并不是最终的病例,而且也不能排除是非医院工作人员进行拍摄的。因为目前到底是医生,还是是护士,还是医院外的人去调取回去拍照的,我们现在目前不敢确定。”记者随后追问,什么人有权限调取并查看患者病历时,这名个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答复。“我们肯定尽快把到底是谁拍的,到底怎么回事,把这个东西都弄清楚了,我们肯定会把这个情况告诉大家。”据了解,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顺义区中医医院)始建于1985年,是顺义区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养生、保健中心,是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记者也就此事向医院主管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卫健委核实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区卫建委已经关注到此事,目前正在调查中,有结果会第一时间公布。“已经跟公安那块有联系了。”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今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了《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方案明确,要提高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按要求对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采取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加强账号信息和权限管理,定期开展文档核验、漏洞扫描、渗透测试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自查,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严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那么,如果泄露病人信息,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呢?记者查询了解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信息,将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款: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泄露医疗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新闻广播记者/川梓)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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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 10年前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结束,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列为第9个重大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内容表述清楚,让法律人看了后很受鼓舞,当时的法治媒体上一片呼声:“春天来了〞。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行政法学者,当时在认真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之后,也是感觉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明确,措施得力,也是心情大好。 然而到今天,正好130个月过去,重读这个决定的相关章节,我的心里是五味俱全。 先不说感受,把当时决定的原文抄录如下,朋友们先学习学习: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前天从北京飞景德镇打尖了一天, 昨天从景德镇飞到广东,旅途上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今天早上5:00就醒了,学习了上面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个决定,回顾了我这10年来亲自参加的司法实践,感觉是有进有退,但无法肯定是进一步退两步还是进两步退步呢? 中国社会许多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其实倒退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 我开始把想到的问题都列出来,后来发现仍然是挂一漏万,又把它删掉了,还就是这样的提出问题让朋友们思考吧。 站在所住的酒店门口竖着的老子塑像前,心里默念起:“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而老子仿佛对我说:“中国5000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了,事实告诉人们,开历史倒车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长久的。〞 据媒体报道,昨天一批法学界的大咖在北京召开学习领袖法治思想的论坛,我不知道参加论坛的这些大咖们是如何为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努力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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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10年前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3次全体会议在北京结束,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列为第9个重大问题的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问题的表述清楚,让法律人看了后很受鼓舞,法治媒体上一片呼声:“春天来了〞。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和行政法学者,当时读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这个决定之后,也是感觉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方向明确,措施得力,也是心情大好。然而到今天,正好130个月过去,重读这个决定的相关章节,我的心里是五味俱全。 先不说感受,把当时决定的原文抄录如下,朋友们先学习学习: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前天从北京飞景德镇, 昨天从景德镇飞到广东,旅途上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今天早上5:00就醒了,学习了上面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个决定,回顾了我这10年来亲自参加的司法实践,感觉是有进有退,但无法肯定是进一步退两步还是进两步退步呢? 中国社会许多人这几天都在关心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其实倒退的何止是裁判文书公开! 我开始把想到的问题都列出来,后来发现仍然是挂一漏万,又把它删掉了,还就是这样的提出问题让朋友们思考吧。站在所住的酒店门口竖着的老子塑像前,心里默念起:道可道,非恒道。名可名,非恒名……。 中国5000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告诉我们,开历史倒车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长久的。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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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Jacky

    引言:一组医院员工与对应接诊量对比数据北京协和医院:年接诊量226万,员工4000人;美国梅奥诊所:年接诊量116万,员工61100人。深圳儿童医院:2022年急诊量就达到了204万人次,员工2300来人。1、深圳儿童医院的204万接诊量,这可只是急诊,还没算上普通门诊量。这是什么工作强度?深圳儿童医院员工仅2300来人(请注意,2300来人是全部职工,执业医生只有几百人)。2、医护真心不容易。特别是中国医护人员。致敬!3、不比较不知道。深圳儿童医院的儿科医生,可想而知辛苦到什么程度。#雅房族人语录##深圳数据# @貔貅陈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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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深圳

    【明年可以挂护士的号?#深圳在全国率先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从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此前《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对专科护士培训、考核及执业规范等进行规定,专科护士也能开检查单、治疗单、外用类药品,这意味着深圳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2024年1月1日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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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时报

    【蚂蚁万卡大模型来啦!#蚂蚁集团发布金融大模型#】9月8日,在上海外滩大会上,蚂蚁集团发布金融大模型。基于万卡规模算力,蚂蚁金融大模型在蚂蚁自研基础大模型上精调而来,已在蚂蚁财富、蚂蚁保平台上测试。未来,蚂蚁集团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字金融业务将全线接入这一大模型,助力机构数字化升级、智能化转型。据悉,该大模型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药师资格等专业试题测试。网友直呼:金融业的考霸来了!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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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潤光楊

    #防控近视神器审批被叫停##青少年近视防控# “一些商家借机进入,受经济利益驱使,忽视基本的科学规范和安全要求,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大肆推销等谋取利益。对这种现象必须高度警惕和防范,坚决防止盲目逐利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伤害。”“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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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时利和

    基础医学考不了执业医,中西医结合就业难晋升也难,生物医学工程属于工科而不是生物或医学……这些在我填报志愿的时候都没有人告诉过我,有时候觉得自己做对了选择只是幸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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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界的小强

    法袍里的肮脏灵魂有红顶律师的“功劳”!2014年因11.9元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侵犯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公益诉讼工作瑕疵,被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晓秋伙同其狐朋狗友李忠楠法官(现做律师)联合“收拾”,后于2017年12月份吊销本人(王龙德)及恩师王理乾律师的执业证,当时我们就提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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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riv

    随着《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一些实务操作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一个比较典型也比较迫切的问题是境外上市相关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合称“中介机构”)如何执行与境外上市新规同步修订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档案与保密规定》”)中有关工作底稿出境问题的条款。《档案与保密规定》第九条规定,“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档案与保密规定》第九条的这个规定并非新增条款,2009年生效的旧版规定同样有类似条款,即:“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过往的10多年中,上述档案规定的执行并未产生争议。以律师工作为例,中国内地律师在担任承销商律师的时候,其根据客户的委托,在境内的部分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性文件,如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访谈记录,现场走访所拍摄的照片,发行人管理层讨论会议的记录,项目周会的会议纪要等(以下合称“工作成果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给境外证券公司,或者相关资料存放于发行人设立的电子数据库,由各中介机构根据工作所需下载、保存。并且,2009版规定仅适用于H股上市和大红筹上市,适用范围有限,民营企业的小红筹上市并不涉及,因此并未产生什么争论。然而,随着国家对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出境合规性的重视,以及众所周知的个案,在这次《档案与保密规定》修订生效后,争论骤然发生,中介机构之间对于该规定如何执行莫衷一是,产生了很大的争议。目前比较谨慎做法是在境内设置网盘,仅开放境内ip地址访问,或者可以把相关访谈记录等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境外中介机构,但仅仅发送给境外中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邮件服务器等。这引起了境外证券公司,尤其是其风控部门的强烈反弹,因为境外证券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同样有尽职调查的责任,其境外保荐人、主承销商也需要在其适当的办公场所审阅这些资料,否则就存在执业瑕疵,甚至有可能因为工作程序的缺失,引发做空机构关注,给发行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进一步的,虽然主要境外证券公司大都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但是根据该管理办法,该等代表处并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这些代表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是否是工作成果文件的适格接收方,也存在疑问。这就带来了一个境内证券服务机构业务合规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业务合规的冲突,双方从各自立场出发,争论的非常激烈。从操作层面来说,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找证监会打听”,然而,这个打听的效力,同样存疑,难免令人惴惴。那么,如果抛开“找证监会打听”,作为一个律师,就法律文本的解读来说,究竟该怎么理解所谓的工作底稿出境问题呢?我的看法是这样的:首先,需要存放在境内的,是“工作底稿”,出境需要审批的,也是“工作底稿”,那么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是“工作底稿”。就中国内地律师而言也,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这里的关键词是“归类整理”“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也就是说,所谓的律师工作底稿,是律师对所收集的基础材料、律师的分析说明等经过分类整理后形成的成果。工作底稿不是某一份文件,而是一整套各类素材经过加工后的工作成果的整体。那么,工作底稿的整体肯定是要保存在境内的,也不能整体打包传输到境外。整体打包传输到境外,等于在境外存放工作底稿了,那肯定是违规了。但是,作为工作底稿原始素材的各种资料,是否可以个别邮寄到境外呢?我的理解是可以的。理由如下:首先,构成工作底稿的原料多种多样,每一份具体的工作底稿原料都限制出境会形成荒诞的效果。例如,律师事务所为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协议,从来都会作为工作底稿的原料,经整理编入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向发行人发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更是工作底稿的重要原料,也是证券监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最常用的切入点。但是,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或者境外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境外证券公司和境内律师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依据,不可能不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尽职调查清单,是其履行委托协议的一部分,当然也要交给境外证券公司审阅。如果把这些文件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被理解为未“存放在境内”,属于需要取得审批的事项,那么整个境外上市的工作体系就要被推倒重来,而在2023年3月31日之前施行的旧版规定和新版并无本质区别,大家从2009年开始一直惯常的做法,岂不是已经违规了14年?这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反过来,如果认为委托协议、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可以发给境外证券公司,那么现场访谈会议记录之类的文件,在其他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又有什么理由仅仅根据《档案与保密规定》就不能邮寄到境外呢?所以,要点在于第二句“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点有二:1. 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2. 要办理的是“审批手续”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实际上就是行政许可,那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而全世界正规国家的《行政许可法》或类似的法律的核心是相同的,所谓的“审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应当公布,没有经过公布的依据,就不应当设定。这也是“公权力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主体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的体现。而从实操层面来说,所谓的审批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那么政府机关究竟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审核什么样的材料,才能做出同意审批或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呢?所以,当某个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的“审批”的法律依据的时候,市场主体自然就可以“未经审批”直接行动。回到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境外证券公司签署的委托协议,首先,这肯定1000%会是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但是就这个协议而言,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那么既然如此,委托协议的对外邮寄,就不构成违规。同样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10000%是工作底稿的一部分,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与审批程序,邮寄给境外证券公司,同样不构成违规。所以,中介机构的正确做法是,找到国家有关部门公布涉及工作底稿出境审批的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规确定哪些文件的出境需要哪个部门审批,然后或者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和境外中介机构沟通,拒绝其文件出境的要求,或者采取合规的方式,将限制出境的文件,转化为不受限制即可出境的文件。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审批呢?当然存在。最典型的,是网信办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我们就不过多讨论《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之类的话题了)组成工作底稿的千千万万个文件属于《数据安全法》所定义的“数据”,那么中介机构向境外提供的组成工作底稿的文件,当然是数据出境。那就要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然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只是限定特定的数据出境,具体而言即该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如果工作底稿文件涉及上述四种文件,那自然未经评估不能传递到境外,但如果具体工作底稿文件不属于上述四类,则传输到境外自然就不需要评估。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应当有一定的判断力,就是自己掌握的工作底稿,是不是上述四类文件,首先肯定是不能一股脑都对外提供,同样也不能一刀切的一概不向境外提供。我们不能一方面在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时候,吐槽公权力为了政绩行政乱作为或者为了免责行政不作为,等到自己行使公共服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显然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同样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回到工作底稿问题上,我们对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第四条一项项分析:“(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要点在“重要数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九条有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制造数据,中介机构只是从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监管机关等处获得数据,这些人是守护重要数据的第一责任人。有的数据,显而易见的不是重要数据,比如某火锅店向发行人购买了1万只羊,那就不用问了,有的数据,中介机构凭借其执业经验判断确实敏感的,那么可以向数据提供方核实,确认,留痕,提示数据提供方确认是否为重要数据。把能做的工作都做了,基本就可以避免重要数据出境的事故了。如果不巧还是导致重要数据未经评估出境,也没办法,谁没个倒霉的时候呢?当年有个老梗特别有道理,“不爽不要搭”。“(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中介机构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这半句可以pass掉。中介机构是不是“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考虑到越来越严的穿透核查,时间久了还真的……但是,限制提供的“个人信息”。境外中介机构显然没有法律上的需求收集这些个人信息,那么就可以考虑向境外提供信息时,将个人信息变为非个人信息,问题也就解决了。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即可。当然,有较真的人会说,发行人董监高的个人信息都要提供给境外机构吧,还要在招股书披露呢,这咋算?也不用紧张,发行人如果上A股,这些信息也要公开披露呀,中国银行就是A股上市公司,中国银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怕是上亿了,董事长的个人信息肯定是公示的呀,境外肯定能看到上海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呀?能产生这样的较真其实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如果真的因为提供了董事长信息就被追责了,那问题恐怕也不会仅仅出在上市这件事上。也没办法,谁没个倒霉的时候呢?当年有个老梗特别有道理,“不爽不要搭”。“(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道理同上。“(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没找到其他规定,那就暂时不用考虑。除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可能或许maybe还有其他的政府主管部门有类似的要求,中介机构在做尽职调查的时候或者说在接项目的时候,就搞搞清楚呗。承揽中国银行的境外IPO和承揽西贝莜面村的IPO,肯定是截然不同的情况,中介机构总应当有个基本的判断力。所以,综上所述,结论不复杂:第一,工作底稿作为一个整体,肯定要在境内存放。第二,具体的某份工作底稿文件,要审查是否是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文件,根据其具体情况,分类处理。从2009年开始,我们就应该或者已经在这么做了,2023年3月31日之后,当然,我也很理解大家的迷茫,虽然但是,大家继续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吧,没必要过度反应。以上不构成法律意见。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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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之二十四:医不叩门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些年来,律师人数急剧增加而法律服务市场并没有相应的扩大,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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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慧勇V谈_: 允许医生多点执业,说明多点执业有利于社会服务。可以参考也允许律师多点执业,这样可以打破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的执业限制,利于行业竞争和健康发展。
    老律师经验谈之二十四:医不叩门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由于各种原因,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客观存在。法学生进不了体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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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老律师经验谈之二十四:医不叩门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由于各种原因,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客观存在。法学生进不了体制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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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松涛律师说法

    我们这里也是,保安就能决定你进不了机关大楼办不成事!有司法机关保安穿警察制服还敢非法抓人!这23年我维护律师执业权,从2015年至今我就进不了了!//@笑谈人生N: 政府本是为人民,可人民不许进政府?@那山那水1234: 悲哀
    #关注社会热点事件# 上午去太原市小店区政府想办个事,可大厅内保安是耀武扬威:让给领导打电话,否则不让进,我说给领导打电话是谁安排的,保安说区领导。一生所爱,进一个区政府办公楼必须要给领导打电话才能进去,这可是全国未有第一次可见,但愿全天下普通的老百姓办事不难。@人民代表网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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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明先生

    #网络名人赞两会#盲人全国人大代表王永澄建议,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更好地反映残疾人群体的心声和诉求。来北京前,王永澄下足了调研功夫。从盲人学校到残疾人工作场所,开了几场意见征求会。出席这次人代会,他带来了关于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方面的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盲人医疗按摩机 ...展开 01:40 8.4万次观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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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聊斋

    39天,26名医院领导落马,医疗反腐来了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原创2月17日,四川省德阳市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绵竹市中医医院党委书记李锐被查。履历显示,李锐现年55岁,在该医院做过11年院长。同日,该官网还称,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德军被查。近年来,医院领导被查的新闻屡见不鲜。如收受100套楼房、100个车位,总受贿超1.1亿元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妄图通过“政治骗子”疏通关系逃避调查,医商勾结的江西省赣南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原院长廖敏等。多个案例显示,医疗系统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配送、设备采购、耗材供应、工程建设等方面,医院多付出的成本会转嫁到患者和财政身上。中国医学基金会医学临床专科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淳,上世纪90年代在原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工作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他表示,医疗腐败由来已久,各地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至今屡禁不止,且腐败行为也变得越来越隐蔽,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近年来,被查的一些医院院长等该系统人员,多是药商或器械商捅出去的,或是因医院内部拉帮结派等原因内部举报的”。高压震慑下,医疗系统的腐败问题因何如此顽固?图/视觉中国院长成腐败高发群体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今年 1月9日至2月17日,在39天内,至少有26名医院领导落马,或被双开、开除党籍、批捕。他们中有19人担任过院长,7人担任过副院长。上述26人中,有18人被查,包括山东省乐陵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马润洲、湖南省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肖军兵等;5人被双开,包括山东省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原院长侯月智,四川省资阳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卿松,江西省赣南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原院长廖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吴光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原院长陈文楷;2人被批捕,即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冯勇、贵州省兴义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玉林;1人被开除党籍,取消其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即德宏州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原院长赵文胜。从相关通报看,他们多涉及医商勾结问题。如“插手工程建设、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侯月智、“在药品采购、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卿松等。近年来,医院中以院长为代表的领导成为腐败高发群体。据《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不完全统计,2022年前11个月,各地共有55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包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原院长魏永祥、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原院长王斌全等人。2022年,反腐片《零容忍》提到了以院长为代表的医疗系统腐败问题。片中介绍,云南省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院长马林昆收受30多名商人财物,折合3000多万元。在该院采购大型医疗设备过程中,马向经销商收受巨额钱财。“比较典型的一台设备是数字血管造影系统,代理商从生产商处拿到的价格是579万元,卖给医院的合同价是1170万元,相当于翻了一倍。”云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杨新宇说。2021年7月,马林昆被立案审查调查。通报称其对不法药商的前呼后拥、阿谀奉承享受至极,利用手中职权,拿医疗设备、药品、耗材采购准入资格作为筹码,长期与不法药商结成利益同盟。2018年7月13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因受贿罪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他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公司和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亿余元及美元8万元。王天朝称,他曾收受房企老板贿赂房子100套、车位100个,价值8000多万。他还有收受医院职工贿赂20多万元,多次收受礼品、礼金150万元等违纪违法问题。山东省医院协会原秘书长王秀华的文章《该如何从“王天朝现象”吸取教训?》称,医院院长一“长”独大,不仅医院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难以落实,甚至党委、纪委的监督也被严重弱化,有的甚至形同虚设。2020年6月22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视频教育片《清风云南》提到,楚雄州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原院长杨本雷,将巨额贿金藏匿于城郊几个大酒罐内,打开后钱款已经发霉,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办案人员称,杨本雷在药品采购、器械采购等方面都拥有最终决定权,给谁份额多一点,设备交给哪一家来做,都由他最终拍板。山东省一名三甲医院医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医疗系统门槛很高,专业性很强,院长通常是行政领导,也是业内权威专家,有很大的话语权。在缺少监督的背景下,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赵淳表示,尽管有的公立医院有医疗器械委员会、药事委员会等,但书记或院长对他人的晋升提拔有重要的发言权,所以当其坚持要购入某种器械时,很少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王秀华表示,从短期看,必须为医院院长列出权力清单、真正实行政务公开和加强职代会等相关渠道的监督,以此来压缩甚至取消黑箱操作的空间。贪腐手段日趋隐蔽化多个涉及回扣的医疗腐败案例显示,这条腐败链条涉及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的负责人等。2022年3月,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的一个案例中,某药企驻甲县医药代表唐某为把濒临过期的药品卖出,与药企商量后,行贿医院副院长、处方医生、药房工作人员。唐某每月到甲县中心医院药房的胡某、陈某、王某处,收集每个医生所开其所销售的药品处方量,汇总后录入到EXCEL表格中,计算出给相关副院长的回扣、给开方医生的临床费和给胡某、陈某、王某等人员的统方费,然后再到药品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他把装好钱的信封,送给相关副院长、医生和药房工作人员。2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严查医疗领域隐蔽利益输送》一文,提到了贺宪伟医疗腐败案的细节。贺曾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医院院长,平日里穿戴普通、开二手车、生活节俭,但大肆收受药品回扣。2014年6月,任院长半年多的贺主动联系某药企董事长何某某,双方约定在一条僻静胡同见面。贺以“不给回扣不用药”相要挟,最终商定何自当年8月起,按呼中医院在该公司采购药品总额的15%给贺回扣。贺还提出两个条件:必须是现金,必须保密,否则就不再合作。据专案组介绍,贺案涉及十余家医药、医疗器械公司。由于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增加了查处难度。2021年7月,当地纪委监委在查办另一起案件时,一名行贿人主动交代了向贺行贿的问题,贺的受贿网络才被捅破。上文还提到了其他隐蔽的行贿方式。浙江省玉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先锋介绍,有四类隐蔽的方式,比如“定制式”招投标,指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加码“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指定”医药公司长期合作、双向受益的目的;再如“规避式”委托采购,指通过私下“合计”、幕后操控,把采购“公权”变成第三方采购代理公司的私有经营行为,既能在管理上规避违规违纪风险,又能利用委托代理费、物品差价、资金周转率等做文章;还有“供股式”入股分红,指医药企业通过隐形“供”股、研讨培训变相补贴、礼品药品无偿或低价兑现等方式,促使双方协商达成医药推销“高价协议”,形成医药回扣利益链;另有“福利式”研讨培训,指医药公司为维系利益同盟关系,变相回馈“讨好”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医疗职工的“普惠式”“疗休养式”“感情联系式”福利。赵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些药商在医疗行业摸爬滚打多年,深谙行贿套路。以前很多医院都贴有“禁止药商进入”的标语,但随着科技手段的升级,联系方式灵活多样,他们根本无需去医院,就能联系到医院领导。行贿方式也变得千奇百怪。“比如,很多人当院长时都在50岁左右,这意味着再干10年左右就退休了。当药商想腐蚀院长时,在其任上不行贿,等到其退休后再行贿。这种‘期权式腐败’,也导致了查处难度。还有的对医院领导的近亲属行贿不会留下痕迹。”他说。赵淳表示,目前,我国医疗器材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重复性生产众多。比如国内彩超生产厂家就有数十家,质量相似,一些厂家就会靠行贿等手段打开市场,“哪怕是一个血压计、几块钱一包的医用纱布块等耗材进入医院,并达到一定量时,都会为暗箱提供操作空间。”医疗系统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配送、设备采购、耗材供应、工程建设等方面。图/视觉中国如何破解医疗腐败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立医院的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1982年1月,原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明确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被业内认为是改变医疗机构内党政不分现象的重要尝试。2000年3月,中组部、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院(所、站)长的责、权、利”。此后,院长处于医院的主导地位。直到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强调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赵淳表示,主因之一可能是近年来多位院长出现腐败问题,需要制约他们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非常强,腐败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会造成党委监督院长存在一定的难度。比如,医院采购器械时,如果没有十多年的临床经验,很难了解其中的门道。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党委书记医学背景偏弱,就难以有效监督院长。”他还表示,现在还存在一个普遍现象是,院长是业务型专家,其在从医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这种人脉成为隐性财富,可能会导致实际权力超越党委书记。湖南省廉政智库首席专家王明高曾在湖南省委组织部任职约20年,参与过大量干部选拔工作。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公立医院再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正确的,但这项制度没有很好地执行,特别是在人员选拔上,很多地方没有把最优秀的业务型专家选拔为党委书记。他说,“比如,有的卫生局副局长,不懂业务,也缺少威信。组织部门安排其去医院做党委书记只是出于职级安排的需要(副处级晋升为正处级),类似这种人事安排变成了安置性措施,没有让党委发挥战斗堡垒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持续加大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整顿力度。2020年5月,国家卫健委同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制定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等。2021年11月,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包括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等。2022年6月,国家卫健委、工信部等九部委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院内“商业贿赂”“耗材回扣”等违规行为的监管,深入开展医疗领域乱象治理,惩治“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等。同月,青海启动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2022年8月,广西纪检监察网报道,当年以来,南宁市纪委监委从严纠治和查处违反诊疗规范、不合理用药等腐败和作风问题,共督促整改问题1100多个,清退红包、回扣等款物共60多万元。赵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进一步治理医疗系统的腐败问题,应从多方面着手。首先,应去行政化,这有利于医院内部的公平竞争;其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提高专业知识,行使好相关权力;再次,还要加大对院长权力的制约;最后,要提高药品、器械等价格的透明度。“价格不透明等于信息不对称,医院就有可能投机取巧。医院采购后,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品类和价格,这便于让百姓对不同医院采购的药品器材等进行对比。”他说。发于2023.3.6总第1082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医院院长为何成为腐败高发群体记者:周群峰老金:医疗卫生药械,学校培训教材,这些原来圣人天使的聚集地,如今群魔乱舞!!!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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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某人828

    依法治国吧,虽然我认为郑爽不该被炸号,但是他确实偷逃税了,算是犯罪吧!霍尊号还在,也在发微博。 但是张哲瀚真没有犯罪违法,也没有全面调查,却被炸号,故张哲瀚最惨!//@于三羊鲜声: 霍尊、张哲瀚、郑爽,这三个例子就是没有违法犯罪、但是被列为贱民不得执业的例子。这是赛博众议域中
    #狂飙修改删除涉毒演员戏份# 全国人大有必要明确:信息时代,中国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成功人员、婚内出轨等私德有瑕疵人员、价值观和主流价值观不符的人员,是否需要部分剥夺就业等基本人权、或是部分剥夺出版结社等基本公民权。也请主张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是次等公民的赛博众议员们公开表态:中国需不需要构建伊朗那样的“道德警察部队”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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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济宁

    #济宁# 【济宁第二人民医院这个许可证已过期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近日有网友反映,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过期了,是否存在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 网友提供的图片显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2019年7月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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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律师刘录

    哈尔滨还是比较冷,路边堆积的雪很厚。今天会见了裴岩律师,裴律师涉嫌虚假诉讼案,关乎每个律师的执业边线问题。根据最高院概括性授权观点及改变法律关系主体,但债权本身没有改变、借名协议,顶名代持系委托关系,按照间接代理、隐名代理规定当然有效,怎么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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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胥荣东主任医师

    胡同里的老中医,药方请勿盲目使用,应该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使用。 胥荣东主任医师的微博视频 0:30 24次观看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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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帽抄书bot

    《法庭上的心理学》。当年我逼话甚多,看啥啥不顺眼,看到封底跟妹妹吐槽了一句『二级咨询师有什么了不起的』。妹妹:但你才三级。我:……接着我反应了一下……不对啊二级咨询师得有相关执业经验啊,这些法官是怎么拿的二级证啊。百思不得其解,甚至一怒之下准备去考个二级证,但人生苦短,我又恁懒……终究作罢。14年出版时承蒙他人相赠。其实书的内容是可以的,也有参考意义,只是平心而论对我个人用处不大。因为我自己拿了三级证,对心理学也略有了解,没办法通过本书学到更多。有一年搬办公室清杂物,这本书大概是被同事当做过期期刊一并清理了。后来有个同事离职,又送了我一本,想了想,还是留下了。手头这本是2019年3月第9次印刷。看到主编邹碧华几个字,有些感慨。昨日之日不可留。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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