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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哈哈,我以为时光穿越了30年....... //@新京报: @沈阳中院 :夏俊峰"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最高法: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2009年11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持械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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