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苍蓝极光: 23年时,可以把那个20年的地方添个0。反正200年后,人都死得渣都不剩了,找谁说理去^O^ //@苍蓝极光: 03年就这么说,现在13年了就不能换点新鲜的…… //@裴敏律师: 奥巴马委托美国驻华大使馆起诉公知造谣损害其名誉。。。 //@裸枪: 奥巴马改行算命呢?给个链接我瞧瞧~ //@从南到北2013: 展开全文
中国将成为最穷国家—— 这真是奥巴马说的吗?看得我脊背凉飕飕的!
- 回复@吴梦泽: [熊猫] //@吴梦泽: 李大眼这个法盲又开始胡喷了:一,根据属地原则,长沙警方和检方完全有管辖权,何言跨省?二,第二,“法庭的事儿”没错,但得侦查阶段过后检方起诉后,自然会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警方在侦查阶段,你怎么知道他们就没有铁证??
有人问:你确定记者没问题吗?我当然不确定,可警方拿出记者受贿中伤铁证吗?我反对的正是粗暴、傲慢、不守司法程序的公权行为,本应法庭的事却以跨省代替,我不要警察国家而要法治国家。这很难理解吗?还有“理性”说法:不要鼓励报社权力对抗警察权力。装外宾吗?这场运动式打击中,报纸权力算个屁。 - //@打奥特曼de小怪兽: 法盲一多半是媒体记者教出来的。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临时强制措施。吴扬言爆炸的行为属于现行犯,涉嫌违反«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否存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要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刑拘期间如发现不构成犯罪会予以释放,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则会转行展开全文
【海外网专栏文章:吴虹飞被拘是法治社会试金石】作者时言平认为,若只以“扰乱公共秩序”拘留吴,不存在争议;若是刑拘,恐怕要议一议了:虽然吴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她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关部门应尊重事实,公正客观地考量罪责🔗 网页链接
[案中案]]:李天一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