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新刑诉法第37条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⑥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