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14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