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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在网上发现刘*萍和朋友在自家楼下的举牌合影,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后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报捕;检察院在批捕时又将罪名改为“非法集会罪”。刘*萍就是在这种变戏法似的罪名转换中,一天接一天地付出自己的自由:司法机关为何要如此刻意加罪于无辜公民? 原微博 我说新常识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非法集会罪必须以“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为要件,但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萍等人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情形,起诉意见书甚至全然没有提及这一要件:这种完全站不住脚的指控,警方怎么还能好意思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新余公安 原微博 我说新常识
可怜的张雪忠老师,账号总是被注销;这样下去,迟早会在微博上混不下去了~~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