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需要法律调整。在所有的手段中,刑法是调整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和无奈选择。如果能够采用刑法以外的其他手段调整,就绝不应首先使用刑法;不顾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动辄施用刑法或在司法过程中降低打击标准,都是法律虚无和暴虐统治的表现。秩序建构不能过于依赖刑法,严刑竣法不能产生长久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