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刘俊海教授的头像

刘俊海教授

查看新浪微博主页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中国青年报》第二版撰文“依法治国是大国崛起的必要前提。”🔗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中国证券报》撰文《发展混合所有制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 🔗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央广经济之声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发表了评论。🔗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昨天对房地产法与公司法专业律师们作了“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的专题讲座,重点就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争议问题包括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问题、间接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优先购买权条款的规避与反回避措施等发表了看法。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中国青年报》就互联网金融新逻辑对监管旧规则的挑战发表看法。🔗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中国经济周刊》就证券监管体制改革发表学术观点。证监会角色定位要转变。要淡化审批和管制,简政放权,定位于“两维护一促进” (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公信力,加强执法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个别法律人对昨天的《公司法》修改及重要性不以为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这是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的结果,更是亿万投资者的多年企盼。不大胆废除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不建立现照后证的公司注册新流程,不破除阻碍老百姓投资兴业的制度设计,实现民富国强就沦为空谈。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新华社》发表评论,主张对垃圾邮件背后的黑色产业链采取重典治乱的监管思维,切实提高垃圾邮件发送者违法成本,构建工信、工商、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跨部门、跨地域形成执法合力,消除执法盲区。建议借鉴域外成功判例和做法,完善立法,严惩垃圾邮件发送者。🔗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9月14日,参加了由中华经济发展交流协会和《财富与人生》杂志共同组织发起的“2013年京西财富论坛”,并就投资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政府职能转变发表了看法。🔗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法制周末》撰文:“黑名单制度撬动法院执行难”。🔗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近日,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节目,畅谈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食品安全法》升级版。文字版详见《资本市场法治网》:🔗 网页链接 视频连接:🔗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上午应邀出席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国际铜业协会共同主办的“环保健康 安全出行”电动自行车消费大家谈公益活动。我国应当对电动自行车产业采取包容平等、安全至上与鼓励创新的监管政策。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加大消费者安全出行教育。🔗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回复@三江唐僧: 多谢您对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三江唐僧: 搜索微博,就这里有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信息......
    昨天上午,应邀出席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并就该法修改发表了专家意见。🔗 网页链接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昨天中午在中央电视台与《今日说法》主持人路一鸣录制了一期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善意取得的节目《房不胜防》。作为《今日说法》14年的老嘉宾,希望《今日说法》除了关注刑事案件以外,更多关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除了报道案情细节外,更多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思维。
    展开全文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晚应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会之邀,与李显冬教授、费安玲教授、杨秀清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吕新处长、北京一中院范术伟法官、盈科所葛磊律师等探讨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及其改革。主张法院对仲裁裁决书的监督审查限于重大程序瑕疵,主张取消"双轨制",废除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制度,保留与完善撤销裁决制度。
    展开全文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下午在十月大厦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重大现实意义、理念升华与制度创新的专题讲座。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律师主持了讲座。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法治必须成为全社会包括企业界与律师界的内心信仰。如果法治信仰对商人与律师来说太奢侈,他们至少必须心存对法治的敬畏、对消费者的感恩。我们法律人如果带头蔑视法治、调侃法治、调戏法治,法治也会头也不回地与我们擦肩而过。我还是坚信一句话:绳锯木断,水滴石穿!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刊发了我与记者的谈心录,“苹果道歉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回复@迈安昵: 我1995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一面研究公司法与证券法等商法经济法问题,一面不遗余力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呐喊。被我批评的岂止是苹果,岂止是航空业?个别网友不了解情况,我不怪他们。其实,被我批评的商家和产业的名单,在网上都搜得到。但是,我历来对事不对人。请大家理解!
    苹果公司CEO昨晚致歉中国消费者,将改进维修政策。 🔗 网页链接 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胜利,也是苹果与中国消费者走向多赢共享的康庄大道的第一步。我将永远铭记各位网友近一年来为劝谕苹果公司修改霸王条款而付出的心血,以及对我本人的鼓励与支持。谢谢大家!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回复@群龙无首上吉: 这是我的天职。这个结果来之不易。我从去年5月份研究苹果公司售后条款、并自去年6月26日在《人民日报》公开批评苹果公司以来,http://t.cn/zWLxO2p,我等待了276天。感谢各位网友的坚强后盾。既然此事告一段落,我会继续关注其他问题包括食品安全。
    苹果公司CEO昨晚致歉中国消费者,将改进维修政策。 🔗 网页链接 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胜利,也是苹果与中国消费者走向多赢共享的康庄大道的第一步。我将永远铭记各位网友近一年来为劝谕苹果公司修改霸王条款而付出的心血,以及对我本人的鼓励与支持。谢谢大家!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苹果公司CEO昨晚致歉中国消费者,将改进维修政策。 🔗 网页链接 这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胜利,也是苹果与中国消费者走向多赢共享的康庄大道的第一步。我将永远铭记各位网友近一年来为劝谕苹果公司修改霸王条款而付出的心血,以及对我本人的鼓励与支持。谢谢大家!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个别疯狗在周末时曾对我狂吠不止、甚至满嘴喷粪,以表现自己对主子的高度忠诚。殊不知,此种愚蠢的下三滥做法只会害了苹果公司。因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希望苹果公司早日清除公司内部的害群之马,早日走上苹果公司与中国消费者多赢共享的康庄大道!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就国务院大部门制改革发表评论。认为,大部门制改革的重要理念就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仅在于市场失灵时,启动行政手段,康复市场的理性与自由,而非抑制和取代市场的理性与自由。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市场有自愈的功能。🔗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光明日报》就取缔最低消费发表评论。“最低消费”是餐饮消费领域非常普遍的“霸王条款”,涉嫌强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有所作为,加以限制甚至取消。🔗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新华社》就中国银监会在保护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定职责发表评论,主张金融监管不仅要更加公正,而且要适当向金融消费者倾斜。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2/26/c_114162439.htm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天在《法制日报》就建行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一年亏损30万、向监管机构投诉称“存款时被误导”一事发表评论,主张运用表见代理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页链接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今晚在华东政法大学做了《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讲座。感谢罗培新教授与张礼洪教授的共同主持,感谢沈贵明教授和广大师生们的拨冗参加。我与大家一起度过了非常愉快的时光。衷心祝愿华东政法大学越办越好!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欢迎报名参加。该联合培训班旨在更好地系统培养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顶尖法律人才,提升我国涉外企业国际法律纠纷处理能力,培养一批卓越的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和仲裁员。人大法学院联系人:潘老师 (010)82509253 13522924868。也可直接联系培训办公室主任李修棋先生的微博:@李修棋
    展开全文
    我前两天为人大法学院与贸仲委联合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讲授了公司法,包括股东资格的确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与适用;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瑕疵与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公司治理纠纷;公司法的裁判思维。学员们素质高,态度专注。
    转发 1评论 0
    原微博
  • 用户头像

    刘俊海教授

    #捍卫《公司法》的统一性# 深圳应当在贯彻落实《公司法》方面有所作为,特别是解决工商登记查询难的问题有所作为,而不是擅自变更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公司设立门槛的制度,不能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深圳公司的债权人不限于深圳企业,而包括一大批外地企业。深圳立法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存在盲点。
    展开全文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