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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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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家迁

    上午再至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沟通患者保外问题,女子监狱的律师来了句:你怎能确定人在外面就能比在里面活得更久?听得我真想一口老痰吐他脸上。怎么能说出这样的牲畜言论!我问监狱工作人员,这律师的观点能代表你们么?他们默认。之后他们仍是强调我们国家保外就医程序的繁琐,我跟他们提到了同是内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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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们知道的特殊原因,录音今天我暂且不发,但我希望你们作出决定前,能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患者肺癌肝转移已有一段时间,最近更是时常吐血,内蒙当地的医院束手无策,连病危通知书都下了,可狱方仍是让患者每天戴着脚镣,把她关在医院病床上临时搭建的铁笼子里。我们也与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三番五次地沟通,每次都只答复称在走程序,这话已经说了几个月了,难道真的要等到程序没走完人却已走了?或是临死之前通知家属收尸?这符合法律精神么?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吸取教训?我姑且不谈今后我们能否对狱方展开追责,我们即便假定狱方确实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狱方的这做法就能够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么?人性化呢?真的,给患者和她的家人一点温暖一点希望吧!他们这些年被这冤案折磨,都快哀莫大于心死了!我明天九点半将到你们单位沟通此事,希望我们能坦诚相待。另说一句最真诚的话,我性格很不稳定。@内蒙古监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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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律师杜家迁

    #可能被ChatGPT取代的10大职业#【还能取代法官】这玩意儿如果能优化一点,目测能代替百分之九十的刑事法官。有人可能会说,把人的生命、自由交付给无人性的机器,岂不荒唐?要我说,很多时机器比人更有人性呢。这玩意儿好在多少还有点讲究,不愿被人认为它是废品,仅这一点便会让我们的司法公正很多 ...展开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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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到底应该选择杀鸡取卵还是应该选择养鸡生蛋的问题,实际上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如果家里不是那么穷还能过得去,自然谁都知道应该养鸡生蛋,可如果穷到一定程度,不取这个卵今明都过不下去了,那鸡自然要适当地杀一杀的。其实并非别人不懂道理,而是现实之下没得选择。只是杀鸡取卵,得考虑人心之得失
    发布了头条文章:《无题——四川绵阳三汇(集团)公司董事长曾建斌》 恳请不要杀鸡取卵!一个民营企业家用了三十年把一个资不抵债的困难企业发展经营成为绵阳的头部企业,其中的艰辛是无法想象的,也许摧毁他的时间很短很短。也许摧毁一个踏实干实事的企业家的信心只需要一瞬间!绵阳的营商环境更加需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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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牲畜,平时欺压百姓,百姓内部反映不行,诉诸公众,这些牲畜上来就一个敌对势力的帽子卡上来。要说咱国家什么东西最祸国殃民,大概就是这些牲畜及这些牲畜的帮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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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朗废除道德警察#伊朗人民好样的!一切对人权践踏的,都应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伊朗人民配得上他们承受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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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咆哮吧!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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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琢磨琢磨看能否把盐城市大丰区的不法官员拉下马几个。 2盐城·中国·大丰港经济区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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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骂美国是地球之癌、是人类邪恶的集大成者的人似乎少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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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四个国家投出赞成票,十四个国家投出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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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说我微博整天尽瞎扯淡,虽标注法律人,却几乎从不谈法律,一点法律人的样子都没有。好吧,今天我就回归到法律人身份,给各位普普法。今天我普的是寻衅滋事罪,普法目的是要让各位认识到我们国家的某些罪名,在某些地区,我们不要看法律规定,不要看最高法、最高检法律专家的解读,不要看学者的观点,同样也不能听律师的判断,上述都是没意义的。而如果你信了他们的话,很有可能会吃大亏。我今天所举的案例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刘伊萍寻衅滋事案。刘伊萍之房产多年前被不明人员拆除(实则只是我们不明),刘伊萍信访多年未获解决。当然了,他没有越级信访,没有闹访。期间被治安拘留过几次。最后一次刘伊萍忍无可忍而将治安拘留处罚决定起诉至法院,在二审开庭前两天,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刘伊萍,让刘伊萍到政府沟通此事。沟通过程中,政府人员做了录音,随后刘伊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理由是刘伊萍至北京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各位懂的,不方便打出来,但该处游客可以自由前往游览),且最后一次虽没真的去北京却扬言去北京。认定刘伊萍之寻衅滋事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二审庭审时,我问出庭检察员本案的定罪理由,检察员称刘伊萍没有信访的法定事由,且刘伊萍滞留其不该去的地方,而扬言去北京,同样对秩序造成了影响。我的观点很简单:关于信访的法定事由问题:此前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召开协调会,均未否认刘伊萍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只是双方对房屋平方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致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且刘伊萍之信访事项不仅是房屋赔偿问题,还有房屋被无故拆除,拆除人员无合法文书,刘伊萍对该拆除行为进行信访。且刘伊萍之信访事项尚包括房屋内之财产损失,该财产无可争议地归刘伊萍所有。即便刘伊萍之信访主张未能得到法律支持,也不影响刘伊萍享有信访的权利,否则,则所有经法院判决之事项,信访便是违法,便可能构成犯罪,这显然是不成立的。而关于刘伊萍之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问题:何谓滞留?一分钟还是一小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控方也并未举证证明刘伊萍经过上述地方用时几何。且游客都能去得的地方,刘伊萍去不得?游客能待上一天,刘伊萍待不得十分钟?而刘伊萍在该处也并未递材料、散传单,一切与信访有关的事他都没做,我们的法律何时对信访户如此区别对待了?而所谓的扬言去北京,自然不会对北京的秩序造成任何影响。而扬言行为同样未影响连云港的秩序,毕竟刘伊萍只是对连云港的政府工作人员之特定一人提及此事,他并非对连云港公众扬言,且扬言之内容也并非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只是其要去北京而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刘伊萍显而易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当然了,如果连云港地区有地方土政策,我们也认可,但务需将相关文件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让被告人和辩护人死得明白。哪怕是违法文件也行。上述观点,实则是一审观点的重复——不管是控方观点还是辩方观点。但一审还是判了,虽然是判免处。二审会改判无罪么?我不指望。我无比地信仰法律,可经常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无情地摧毁我的信仰。而本案另有一不合法处,即原一审法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理由也很简单,该案一审时,时任海州区政法委书记的薛喜东作了证,且提供了指控刘伊萍的证据。海州区法院如何能有勇气不采信海州区政法委书记之证言及所提供之证据?可海州区人民法院却拒不回避,而当时我们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而果不其然,海州区人民法院最终也确实采信了薛喜东的证言及所提供之证据。行文至此,大概各位也应完全赞同我之普法内容了。特殊案件,别看法律怎么规定,也别看最高法、最高检专家的解读,学者的观点,更是不值一提,而切记,也别听律师的,律师只懂法律,有些时它并不能指引你们前方的路。另外,希望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朋友们别认为我是炒作案件,炒作案件是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我的这篇博文,我自己都不认为会对诉讼结果有丝毫影响。我的本心只是普法,目的只是让连云港百姓今后别给政府添麻烦。而好判例要分享,连云港市民自然也有权利看到我们连云港司法高大上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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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也阳了?阳了还不想被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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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律师杜家迁

    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把鬼变成人,因此我时常看到魑魅魍魉横行,原来是旧社会的幽灵在新时代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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