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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丫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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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竹盛: //@华侨大学吴情树: 丢人的报纸//@余胜海: 李娜的意义不仅在于冠军,她告诉我们市场的力量比垄断的体制更强大;个体的尊严比国家的利益更重要;真实的表达比浮夸的假话更动人;自我的超越比狭隘的胜负更伟大!//@王健_还原美联储: 中国需要李娜这样有性格的人,因为扔根骨头就灿烂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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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晚报痛批李娜:你为什么摆臭脸?】《新民晚报》以《在外阳光灿烂 回国阴云密布》为题痛批李娜:“为什么摆张臭脸?”文章写道:李娜不开心是小事,引发领导不开心,武汉媒体不开心,家乡人民不开心,全国球迷也不开心。微评:新民晚报太可笑了!他们以为谁都和他们一样,扔根骨头就可以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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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别央视,告别十年,告别我曾经寄予新闻理想的地方。写下一些“真话”,留给我的同事,留给我的领导,留给我自己,也留给这个时代的每一个人。为了这些真话,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不是离开,而是遭遇不公也坚持的信仰。感激十年,感激身边支持我的每一个人,我为在这样一个艰难的时代与你们同行深感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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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聊城中院对律师复印案卷每张收费一元,而当地商业复印仅为两毛。更令人难以忍受的是拍照也要收五毛钱一张。还有荒唐的是另外加收五十元调卷费,也就是拿案卷给你看就收五十元。今天我已通过主审法官反映此情况,希望转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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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曙华律师: 回复@NB老乌: 不是我的,是一个网友的,我的定性是:一个可能的卖淫嫖娼案转化的强奸案。 //@NB老乌: 我和陈律看法不同,因为前有李天一只付一个小费的情节!如果两个都付了,我认同陈律对扬女的看法!
    实在没想到!(令人大跌眼镜的李案二审) 本来有计划跟网友们讨论一下李案二审思路,结果,一是很多网友私信我,说人家请了李宵霖大律师,你就不要添乱了,想想也是,俺又不挣李家的钱,烟都...文字版>> 🔗 网页链接 (新浪长微博>> http://t.cn/zOXA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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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这么美好的句子是谁想出来的?真心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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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我国养老金占工资比重连降9年 跌破国际警戒线】假如退休前工资为5000元,退休后养老金为2000元,养老金替代率就是40%。我国养老金替代率2002年72.9%下降到2005年57.7%,此后一直下降,2011年为50.3%。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http://t.cn/zRCK36U。我们晚年还能安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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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昕: //@徐付群: 做不到也写上,这体现宪法的进步;写上了也做不到,这体现了宪法的无能。
    【违宪必须追究】王汉斌回忆,“刘志坚代表提出,光讲宪法必须遵守还不行,还得写上‘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我们研究认为,写上这一条好是好,就怕做不到。怎么办?经请示彭真同志,他说:还是应当写上。”后82宪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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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援唐吉田律师】“如果不能走在最前面,请您跟着队伍;如果不愿跟着队伍,请您站在路边给我们鼓励;如果不愿站在街头,请您在网上帮我们呐喊;如果这些都做不到,请您默默闭上眼睛。为我们祈祷平安,等待我们抗争来的权益。”——支持所有过去声援唐吉田律师的律师与公民!@何兵 @章立凡 @袁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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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此微博不适宜对外公开。如需帮助,请联系客服。🔗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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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惊鸿小少: 师父们都看不下去了。//@科技房产V/ @果智法师: 回复@贺江兵: 不批准,就自行游行!改变不了别人,就改变自己!相信本法师穿袈裟举条幅在深圳街头表达诉求的行为艺术,反映僧团事情不过分,会有护法龙天护佑的!希望届时多多微博转发啊!央视给我的报道最有可能是开除僧籍!
    咨询下律师:本法师欲申请12月初在深圳荔枝公园游行示威。表达诉求:1.要求国家宗教局强制推行寺院财务公开,已经有范本参考,安徽太湖西风禅寺。2.十方丛林方丈,中,省佛协会长在僧团内差额民主选举。3.人大立法,国家环保局针对香厂生产超过30厘米高香,针对寺院烧高香可进行罚款。请问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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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小平律师: //@浦记岳西翠兰: 我祝审判长金朝文节日快乐!过了中秋,我们会控告你和公诉人循私枉法的,会要求拘捕刘险峰、林建中和浙江省纪委那个大领导,我们还会见面的!
    办理第一张图这个法院的案件,在距离第一张图五公里左右的第二张图上的法院开庭,有第三张图上的无线屏蔽车护航。庭审发了六张票,历时两天两夜,在中秋节到来一个多小时前才结束,这还得感谢法庭驱除了@吴鹏彬律师 @浦记岳西翠兰 ,原来一切都在预案之中。 我在:🔗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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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国斌律师: 如果爱国学者司马南因言论或者维权而进号子,那么反动姿势分子们绝对会疾呼保护言论自由、保障人权。对照司马南这条微薄,卑鄙与高尚径渭分明。
    本不知此人是谁, 但看他和蛮子先生抱在一起, 想必某时某刻同地两人深怀同样志趣. 今天@任志强 @潘石屹 如丧考妣, 胡舒立得意门生外媒驻华女代表微博表情怪异。再听若干公知及其小喽啰吹起了哀婉的上坟清调, 估计是出了什么事儿了. 秋天, 无边落木萧萧下, 很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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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做律师的越来越迷茫。 //@鄂南法律人: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知王功权情节严重木?
    【环球时报:警方不会无缘无故抓人】著名投资人王功权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拘留,@环球时报 称"警方不会无缘无故抓人,他们一定掌握了证据".🔗 网页链接 我完全同意坏球的观点,抓记者刘虎时,他们就掌握了刘虎微博检举多名官员的证据。当年警方抓谢朝平、朱文娜、王鹏等,都不是无缘无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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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有“漏洞”] 我们得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立法也不可能有过度的预见。既然法律有“漏洞”,也确实会有个别人去钻这些“漏洞”。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高抬贵手付出“放人”的代价。如果任意解释不放过每一个“坏人”,公权就一定会被滥用,权力受到侵害,法治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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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锦化: 作为已死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近亲属竟然不让参加事关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庭前会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人道常情。 //@april的四月天: 无耻的衢州中院,已经不能相信法律!受害人家属再次成受害人,雪上加霜,法律到底保护的是谁?
    作为被害人於其一法定代理人几个近亲属与诉讼代理人@吴鹏彬律师 均被法院挡在门外,不让参加庭前会议。我问@於其一家属 对此有何想法?於父称"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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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由政府判定何为谣言,言论自由则荡然无存 -------- 反对两院网络惩谣部分司法解释 翟明磊 谣言是可恶的,打击谣言总是对的。这是老百姓的逻辑。这次网络打谣运动正是利用了老百姓的逻辑,也让一些批评者无法抓住打谣运动错误的要害。🔗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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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删帖发帖能扰乱市场秩序?】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微评:网络删帖发帖市场秩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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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造世界谣、奥运谣的新华社抓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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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深的林: 利益未必共同。可以推想一下,假设被害人有三个近亲属,他们都有权出庭吧?总不能说你们利益共同,所以两个近亲属出庭就够了吧?如果他们都有事,各自委托一个代理人出庭,有何不可?//@随遇随走: 法院的理解有道理。诉请的一方有共同诉求和共同利益,既然是一个案件,两个代理人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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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衢州中院电话,认为按照刑诉法第32条的规定,於其一的所有近亲属,只能请二位律师,意思是我和@吴鹏彬律师 @浦翠兰律师 只能出庭二个。我说,32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吗?回答,说这是我们法院的理解。我说,你们是法院,要讲道理,不要上面扔一个飞盘,你们就必须去叼回来!之前还不让复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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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深的林: 认为被害人的所有近亲属一共只能请两个律师,这显然是错误的。不过,如果你不是每个近亲属单独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而是集体出具三份授权书给三位律师,那就确实是违反刑诉法了。
    接到衢州中院电话,认为按照刑诉法第32条的规定,於其一的所有近亲属,只能请二位律师,意思是我和@吴鹏彬律师 @浦翠兰律师 只能出庭二个。我说,32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吗?回答,说这是我们法院的理解。我说,你们是法院,要讲道理,不要上面扔一个飞盘,你们就必须去叼回来!之前还不让复印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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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普法#打击网络谣言犯罪需程序合法、罪名准确#对于打击网络谣言,必须要以合法的程序和准确的罪名来打击犯罪。对于网络造谣,刑法上主要应根据三个罪名来立案,即“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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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烦大了」据说,在公共场所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违法。如此麻烦大了,写文章、讲课转述的任何事实或信息,还必须自己去核实。否则属违法。说长江有多长我还必须自己去丈量一下,说地球是圆的我还得自己去走一圈。在公共场所说这位网警督是男性我岂非要扒开他的裤子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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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许多微博被管理员加密了,加密的速度达到了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这提醒了我:如果我造谣了,管理员不费吹灰之力即可消除谣言。那么,公权力出动警察耗费纳税人大量钱财来抓人,究竟是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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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真的应该援助新疆律师了!作为全国律协"西部律师发展委"的一员,今晚在阿勒泰市布尔津县了解到:阿全市现有49位律师,少数民族律师5位,女律师16名;9家律所,不论国办或合伙均自收自支。业务99%为诉讼,年人均办案100余件仅收费4-5万元,抛除税费个人年可得3万,低于当地公务员约1-2万。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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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培鸿: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来源是合适的,毕竟被告人始终保有解除委托的权利。但是接受委托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是独立于被告人的,直到被解除,都可以独立发言。
    #代理与辩护#有律师认为辩护权来源当事人,故当事人认为无罪,辩护人无权罪轻。这一观点混淆辩护权与代理权区别,民事代理为例,民诉法第59条规定代理权限可存在差异。但辩护权不同,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意愿虽应获尊重,但不是辩护人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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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太吓人了!//@曾捍民律师: 台湾刑法第 157 条(挑唆包揽诉讼罪)意图渔利,挑唆或包揽他人诉讼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大陆刑法有这一条,估计这个律师就不是职业道德问题了,而是刑事责任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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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律师: 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相、拍照,不但没有法律禁止,全国律协的律师办案规范还有明确的指引性规定。其实,律师会见中录音、录相、拍照,是理所当然的:当事人接受会见时对律师说的话,律师记的不一定准确,需要录音存证;当事人如果受到刑讯逼供,需要录相、拍照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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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看守所会见,拍了张反映当事人状态的照片。不知何时出现在身后的警察让删除,我表示有权拍照,不删。对方叫来领导等多人,阵势吓人:领导说我未经看守所同意拍照违规,我要看规定。对方指墙上。我指出墙上规定:律师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拍照!对方又改口,说还有规定没贴出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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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人正为薛蛮子洗地:公众形象可以和私德分开,甚至把一个流氓比成马丁路德金。薛蛮子不是当代中国的马丁路德金,我们看到其微博上主持正义道貌岸然,私下私德败坏触犯法律。一些学者一边倡议加强管理,一边嘲讽相关政策。个人言论有自由选择,但这样选择性呈现给公众,不是两面派,就是政治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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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 //@吴鹏彬律师: 新闻萝卜: 某些大lv在强大攻势下,终于自己也承认,他想卖淫。//@伍雷: 火!
    声明:#我其实是个网络伪君子#虽然我每天在微博上表现得很有正义感的样子,其实对很多人的求助请求,我都以自己很忙为由,给拒绝了。看到美女我也心动,但却表现得若无其事。如果不怕群众举报被警察抓住,我甚至也想去卖淫。我还经常想,什么时候能够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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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刑事律师张雨: 【明天庭审请网上直播!】提请济南中院在公开上再进一步,明天网上直播!支持的请顶!
    庭审现场:被告问证人一节很值得看,感谢济南中院如实发布。这是所看到的重大敏感案件最透明的一次审判。赞@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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