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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

    #盗尸卖骨案#最高量刑仅3年?律师建言:通过刑法修正案提高量刑幅度、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盗尸案律师称违规披露案情愿受处罚#近日,律师易胜华在网上公开一起涉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案的《起诉意见书》,引发热议。据材料显示,涉及金额3.8亿元,尸体4000具,共75名犯罪嫌疑人。8月8日,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针对网络公开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刘东晨说,根据我国法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且未设定罚金刑。本案中,如果检方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将导致罪行与刑罚严重失衡,破坏刑法的罪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刘东晨认为,从公开资料的情况来看,山西奥瑞公司营业收入高达3.8亿元,其他各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也都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并且各个单位之间形成了庞大的“同种异体骨植入性材料”产、供、销产业链条,规模庞大,盗卖的尸体数目惊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严重损害了死者家属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诚感情。中国有句老话叫做“死者为大”,如果仅仅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且不能依法对之处以罚金,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满将依然拥有巨额的财产,这样的结果明显与广大民众的正义观念产生极大冲突。刘东晨分析,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两类法益,一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二是死者家属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诚感情。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进一步对以盈利为目的,对盗窃、买卖尸体、尸骨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有些公检法机关只能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来追究盗卖尸体、尸骨等行为。如果把尸体和尸骨解释为人体器官的话,本案的罪名可以考虑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东晨建议,针对这类新型犯罪行为,立法部门应当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方式,将以盈利为目的,对盗窃、买卖尸体、尸骨等行为作为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特别规定,提高量刑幅度,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家属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诚感情。刘东晨指出,本案涉及的企业包括山西奥瑞公司、四川恒普公司、云南水富市火化场、贵州石阡县火化场、重庆巴南区火化场、四川大英县火化场、桂林市殡仪馆、平乐县殡仪馆、永福县殡仪馆等多家单位,相应涉及到民政、医疗卫生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由此可见,尸体被盗卖,伪造捐献材料掩盖非法行为等,暴露出多部门的监管缺失。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尸体捐赠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制度,特别是对捐献家属施行公开透明的跟踪措施,让捐献家属随时能查知捐赠器官尸体的确切用途和去向;民政部门对未作火化的尸体要加强管理,避免尸体被非法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同种异体骨植入性材料”产品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应当严密管控,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收起 长图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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