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博司法定性# 【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网页链接 2011年金山公司诉周鸿祎案,北京一中院定性:“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和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提供了一个平台”。 详情:🔗 网页链接
- #微博司法定性# 【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网页链接 @张鸣 :我在新浪时,每天早上8:30,几十上百个水军上来骂你,到下午4:30下班了,中午没有午休。水军是哪里来的?谁查一查去?如果不是他拿工资,怎么可能按点上下班?。你这样高度围剿,还担心什么阵地失去?不都在你们手里头吗?
- #微博司法定性# 【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网页链接 @章立凡 :开历史倒车其实是没有出路的;封杀言论,可能会使一些蓄积的能量转入地下,没有公开宣泄的渠道,蓄积起来会很危险,会导致一种不可预见的爆发,历史上有过非常多的先例:大家都不说话了,这个国家一定危险。
- #微博司法定性# 【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网页链接 @刘仁文微博 :刑法干预言论的界限。现在刑法中大家普遍公认的原则是刑法是惩罚行为。惩罚思想犯、惩罚良心犯,说你有这个想法与念头就要惩罚是不可以的,因为理论上非常明确,言论自由是宪法的原则,刑法只打击现实中的行为。
- #微博司法定性# 【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 网页链接 @童之伟 :“两高”开了用司法解释公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恶例。公民基本权利是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多数通过的宪法确认的,如果“两高”都能制定规则将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入罪,那基本上就等于否定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 #微博司法定性#【群己权界】严复翻译穆勒(今译密尔)的《论自由》时,将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公域讲权力,私域曰权利;公域讲民主,私域言自由。“群”者,群体、社会公域也;“己”者,自己、个人私域也;亦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要区分清楚。 详情:🔗 网页链接
- #微博司法定性#【思考公域与私域】记得刚在新浪开微博时曾有讨论,当时不少人认为:新浪社区广场系公域,四周个人主页内是私域。如此说来:发帖相当于在自家花园内摆花,浏览系隔篱赏花,跟帖相当于路人评花,加粉是迷上了某家花园,互粉是结为可入园切磋的花友;拉黑意味着拒绝某人入内…(欢迎讨论)展开全文
- 【法院对微博司法定性】2011年08月,金山诉周鸿祎案终审判决中,法院首次对微博司法定性,法院认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和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网页链接 @邓飞 @袁裕来律师 @贺卫方 @章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