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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旭瑜律师

    正确,非常!//@陈有西: 说得正确。//@多楞鹅卵石: 凡是力捧国企的,无一例外不是吃皇粮的,无论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特别是属于打着事业单位招牌的人。国企不是不需要,它应是社会福利救助性质的企业,而不是利用权力和政策进行竞争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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