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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

    【河南市民“跨市用盐”被罚】黄先生在河南新郑开餐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盐,被新郑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盐业局称不同城市销售的食盐有含碘和非碘盐之分,如严格按《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河南商报)[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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