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人权捍卫者王全章

    主体不适格 //@忆通李劲松律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展开全文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惩戒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和个人隐私受到的严重侵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增设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实有二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转发 26评论 13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