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头像

    京悦-王少华律师

    如果已经确认为收钱故意抹黑,就不是名誉权诉讼的问题,肯定构成了损害商誉罪了。贺老师没有注意到这个性质的变化? //@司马南: 贺教授,有这样的新闻吗? //@无为李爷: 最喜欢看打脸了。[偷笑]
    【关注新闻自由】记者发表文章批评一个公司,这是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假如报道有误,被批评者可以名誉权受损提起诉讼,挽回声誉损失。一切都要以法院的判决为依归。假如尚无司法判决,记者却遭拘留且被示众,媒体被整肃,管理者遭免职,如此一来,还有哪个媒体敢批评?关注《新快报》!
    转发 6324评论 3347
    原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