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第五空间cs: 愚蠢的言论。首先,陈违反的不仅是法律,更使记者协会以及其职业的有关规定和操守。协会当然有权判定其违法了有关规定,然后按照规则对其进行处置,更何况其本人已经承认了相关欣慰。其次,你有剥夺当事人认罪的权利?所以,您不仅仅是法盲,还是被洗脑后无民事行为的可怜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