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偶然520: 职务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呢?法律上可是有职务犯罪一说的。法盲博主。 //@清汤_沈谢天天被补刀: 博主今天又TM没吃药! //@Lionel-Luthor: 言论泛滥是特么大祸害,傻逼博主[挖鼻屎] //@色色又空空: 安你妹 //@三十五年宪法:
【晚安,中国】“记者因报道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然而就目前警方和企业发布的信息看,记者的报道系职务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适用存在争议,“先抓后审”也难以服众。记者合法、正当的采访权,背后是公众的知情权,不容随意侵犯。各方高度关注之下,警方或者给出更多证据,或者应当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