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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禮堂

    天理有常,不得間人欲。《大明律》: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案此徒三年之罪,在斬絞流之下,若以今言之,約三五年之徒刑而已。今人以孺子而愛之過,蓋耶教習俗,@藎仁 先生有育嬰堂文章,可推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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