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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殿君

    //@马丁的爷爷: 就诉讼内容而言,首先应以网络虚拟争执为依据,来推断原告是否符合被告方在网上定义的汉奸定义,若符合了,按主审者的既定原则,就只能理解为指认了对方的真实身份,怎么能认定为侵权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堂堂法官怎么犯了这么低级的逻辑错误呢?
    孔庆东案件从法律层面看,一是虚拟的网名是否具有公民权利的问题,二是如何看待名誉权的问题。1、按照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虚拟的网名无法当被告,自然也没资格当原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实体的公民为一个虚拟的网络主体挨骂维权,没有法律依据。2、名誉权不是美誉权,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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