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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殿君

    回复@海东青律师: 任何法律都有时代的局限性,现在是法律的执行问题而不是讨论立法问题,所以是否修订与当前案件的审理无关。 //@海东青律师: 民法通则当时这么写现在看来是不妥,难道不是公民就没用有这个权利了?在制定民法典是会修正的。 //@郝殿君: 民法通则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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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庆东案件从法律层面看,一是虚拟的网名是否具有公民权利的问题,二是如何看待名誉权的问题。1、按照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虚拟的网名无法当被告,自然也没资格当原告!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实体的公民为一个虚拟的网络主体挨骂维权,没有法律依据。2、名誉权不是美誉权,客观评价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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