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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普及网

    //@叶恭默: 因为人的先天差等(自然差等)和后天差等(社会差等)。不可能每个人都把"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当成内在的、自觉的良知规定,那就只能诉诸外部规定,包括司法中的程序性规定(硬)和在公共议论中的观点澄清和对冲(软),以寻求共识。否则就沦为变相资格论,钳制言论自由。
    程序正义或无罪推定,作为一种良知(道德)/智性自觉,值得提倡,但它并不能成为公共参与的门槛/壁垒。比如我是陪审团一员,我先直觉进而认定某人有罪,并且认为我是忠于良知和竭尽思考能力得出的结论,法官或其他陪审团成员,并不能因此取消我的参与资格,只能用道理来改变我的判断。此乃沟通理性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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