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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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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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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王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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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兵

    #青岛品祥诈骗案#,我遇到比谢留卿案更恶劣的操作 尊敬的张军院长、应勇检察长: 安徽芜湖两级法院审理的,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我们介入一审后,发现根本不构成诈骗,只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后来,一审判决42人无罪,震动全国。一审判决后,谢留卿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庭审结束,已经二年多了,尚未宣判。 目前,我们在山东青岛,遇到比谢留卿案更恶劣的操作。检察院指控也是63人诈骗。恶劣的是,案件被强行分成三案,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第一案的11名被告人,由青岛中院一审,判决主犯无期徒刑。我们接手上诉辩护,目前该案在山东高院待审。而另外分批审理的案件,正在加速进行。详情如下: 一,一案分三案,一身兼两审,中院意图绑架高院 本案共有63名被告人,其中王海英等11人,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诈骗罪。另有公司员工52人,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该院又将52名被告人分成两案审理。其中王帅等37人一审已经宣判,现上诉至青岛中院。李成国等另外15人的案件,正在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审。 2023年8月7日,青岛中院一审认定,青岛品翔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英、王海平等11人,销售药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王海英无期徒刑,判处王海平等10人有期徒刑11年至3年6个月不等。王海英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在进行中。 令人吃惊的是,青岛中院安诚法官,一身兼两审。他是王海英等11名被告人案的一审承办法官,现在又是王帅等37人上诉案的二审承办法官。法律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黄岛区法院审理的两个案件,均应由青岛中院一审管辖。 本案管辖错乱之后,青岛中院错上加错,出现同一法官,一身兼两审的奇怪现象。程序之乱,实属罕见。在山东高院二审尚未判决前,安诚法官正在加快速度,意欲对黄岛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抢先做出二审判决。其本质是青岛中院要以生效判决绑架山东高院。而山东高院迟迟不对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纵容青岛中院胡作非为。 二、青岛中院一审开庭仅11小时,大量定罪证据未出示 青岛中院一审的王海英、王海平等人诈骗案,有11名被告人,案卷138卷,计16733页,涉及的600余名“被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涉案金额3.2亿元。 一审于2023年6月29日至30日开庭审理。庭审录像显示,11名被告,全部庭审仅用时11小时。其间,审判长多次打断、制止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发言。被告人和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如定诈骗,则案涉三家医院应作为主犯,追加被告。 不仅如此,11个小时的仓促庭审,导致大量证据未在法庭上出示。比如,随案移送的硬盘中,有大量涉及所谓“诈骗方式”的文案、视频、化验单未出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未在法庭出示;600余名“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没有全部出示;所有被害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上述大量能够证明本案不构成诈骗的客观证据,未经出示和质证的情况下,法庭仅用11个小时,就审完涉案11名被告人,金额3.2亿的“惊天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王海英无期徒刑,同案10人皆被判处实刑。 三、作为销售主体的医院获利后全程隐身,被告和律师质疑遗漏主犯 王海英设立的青岛品翔公司,是具备互联网药品咨询资质的合法公司。2018年以来,青岛品翔公司与烟台某中西医结合医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陆续与长春某医院、长春某中医院口头达成相同协议,由青岛品翔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广药品,由医院接诊、开具处方、发送药品给患者及收款,双方分取药品利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王海英等人以品翔公司为平台,借助合作医院及诊所的名义,组织公司员⼯采取冒充⾝份、虚构事实、夸大疗效等方式,诱骗广大患者⾼价购买药品,非法获取⾼额利润,构成诈骗罪。 王海英等人的辩护律师指出,一审判决完全歪曲了青岛品翔公司与案涉医院、诊所合作的模式。事实上,并非王海英等借助医院及诊所的名义销售药品,而是三家合作医院在对外卖药,并非品翔公司对外卖药。 三家医院明显居于主导地位,品翔公司经医院同意,使用医院办公场所,协助医院进行网络咨询、推广药品、发货退货等,配合医院卖药。相关医院为品翔公司员工办理入职手续,为患者开具处方、发货,收取药款并提供发票,将其部分利润分给被告人。甚至有医院负责人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合作医院之一,长春某中医院明确承认,与品翔公司签有合作协议。 显然,合作医院在整个互联网药品销售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没有医院的主导,品翔公司销售就不可能进行。然而,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合作医院及其负责人,均没有作为主犯接受调查。相反,医院负责人的证言,被用于指控品翔公司员工构成犯罪。从法律角度而言,销售关系发生在相关医院与患者之间。王海英等人,根本没有与患者建立销售关系。如果有诈骗发生,只可能医院诈骗患者,而不可能是王海英等人。 四、案涉药品均系正规药品,没有获取高额利润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药品均为真实的药品,但是主要的药品均是被告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特意选取,在市场上未普遍销售,无政府指导价或无市场价格”,进而认为青岛品翔公司员工“诱骗患者高价购买药品,牟取非法利益”。 事实上,青岛品翔公司协助合作医院售卖药品、院内制剂和保健食品,除院内制剂及独家授权产品外,其余大部分药品及保健食品,均在市场上普遍销售。如案涉熊胆粉、清益元食丸、破壁灵芝孢子粉、杞黄降糖胶囊、天杞补肾胶囊、降浊祛瘀颗粒、宫瘤清片、二十五味鬼臼丸等药品,均可在线上、线下药店购买。 除上述药品外,案涉药品还包括药厂生产的国药准字号上市药品和合作医院的院内制剂。院内制剂,主要是长春某中医院的16种纳入医保名录的制剂和长春某医院的四种制剂。其中长春某中医院的院内制剂,作为纳入医保名录的药品。 该院院长单某春证明,其售价是在吉林省物价局备案。在案证据长春某消化病医院《院内制剂价格专家测算》《长春某中医院产品价格表》及王海英、王海平等人陈述均证明,合作销售价格和案涉长春某中医院自行对外销售价格一致。横向对比市场同类药品,品翔公司协助合作医院售卖的药品价格与市面上同类药品价格基本持平。 以案涉药品“益血膏”为例,产品进价为每盒477-605元,销售价格为618-680元,市场上益血膏类产品价格(不完全统计)为424-598元不等。品翔公司没有虚高价格。如案涉药品宫瘤清片进价37元、售价48元;宫瘤清胶囊进价61-69元、售价78-79元,根本没有虚高价格。 综合全案来看,青岛品翔公司不存在虚高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品翔公司2021年1-7月的利润统计数据显示其利润率在 29.92%,不超过30%,而生物医药行业在 2021年的整体毛利率为 35.02%,其中中药板块2021年毛利率44.78%,品翔公司的利润率并未超过医药行业的⼀般利润率,符合行业均值,不存在牟取暴利。 五、品翔公司没有实施诈骗 品翔公司及辩护律师均否认指控的诈骗行为。在案电子数据中的公司规章制度和会议记录,其中明确规定“四条红线”,一是不能假冒身份,二是不能承诺治疗,三是不能问诊开方,四是不能私自收患者费用。公司还要求入职的员工签署书面《承诺书》,并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实施惩戒。 一审判决认定的“编写虚假的各种文案、拍摄虚假的康复患者的案例”,并未在法庭展示;一审法院也没有查实,案涉600余名“被害人”中有多少人,收到了这些“虚假的文案和视频”。 据了解,一审认定的所谓虚假视频是指群众演员参与拍摄的视频。被告人称,大部分视频都是真实患者拍摄,群众演员拍摄的视频数量极少。少量的群众演员视频,也是根据患者真实病例拍摄的。只是因为部分患者不愿意公开露面,才使用演员,并非虚构事实,误导患者。 辩护律师检查了品翔公司在公众号和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所谓“虚假文案”。这些文章绝大多数都是介绍医院和医生,介绍相关疾病的中医理论,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及健康饮食的知识,只有两三篇文章中,涉及群演参与的小视频和微信朋友圈截图。 一审判决还认定,公司员工“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合作医院及乃新门诊部人员身份”。然而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根据公司与合作医疗机构的协议,大部分公司员工在推广时,都表明自己身份是健康指导师或网络部工作人员。 在案证据显示,合作医院为部分品翔公司员工办理了入职手续,药品发货及收款方也为医院,所有处方药均经医生开具处方。所有医院均分取相应的利润。“冒用医院、医生名义”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仅个别员工为提高业绩违规自称“医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会被公司严厉处罚。在案证据也显示,公司员工孙某莎曾因冒充医生被公司处罚。 除了前述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本案还存在严重的违法羁押和刑讯逼供问题。本案中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均没有在指定期间内送至看守所羁押,也未送至疫情期间指定的过渡看守所羁押,其笔录全部是在侦查机关的办案区制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人称,在非看守所羁押期间,办案机关存在连续讯问、疲劳审讯、威胁、不给吃饭喝水等非法取证行为。 谢留卿案发生在南方,品翔案发生在北方。两案被告均是63名人,均被指控诈骗罪。不同的是,谢留卿案63人没有分案审理,一审42人无罪。而青岛品翔案63人,却一案分三案,主审法官安诚一身兼两审,青岛两级法院轮番上阵,折腾民营企业。 在国家大张旗鼓保护民营经济的今天,青岛两级法院无视法律,将民营企业家和员工,当猪宰,当羊杀。 可怜63名被告和家庭成员,泪如长江之水,心如待春枯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高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检察 @山东发布 @青岛发布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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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用名文明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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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违法v,我去一巡也是如此,不给任何材料,不给任何回执,一问三不知,借调的法官连姓都不敢告诉律师,和做贼一样,这样的最高法院简直就是在犯罪,谁来监督最高法院违法是个大问题,不解决司法不会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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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新闻广播

    【重庆姐弟坠亡案两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新华社消息:1月31日,“重庆姐弟坠亡案”两名被告人张波、叶诚尘被法院执行死刑。#张波叶诚尘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另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月31日消息:2024年1月31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 ...展开 武汉新闻广播 重庆姐弟坠亡案两名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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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新闻广播

    【罪犯#吴谢宇被执行死刑##吴谢宇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吴谢宇死刑。2024年1月3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吴谢宇执行了死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吴谢宇可以申请会见亲属,但吴谢宇未提出申请。(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前吴谢宇未提出会见亲属# 收起 武汉新闻广播 罪犯吴谢宇被执行死刑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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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王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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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由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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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风劲扫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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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天起,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  您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记者:冯添 制图:李洪兴)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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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风劲扫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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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天起,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  您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记者:冯添 制图:李洪兴)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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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风劲扫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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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天起,7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  您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记者:冯添 制图:李洪兴)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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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山洁露幼儿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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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宪雷,你是判案,还是做案。2017年9月做出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为谋取非法利益,儿戏国家法律,不征求失地农民意见,不核量,不评估,不公告,用辽政地(2014)86号已经失效的批文,用朝政办发[2010]61号2010年的补偿标准,补偿地上物,这明显是抢劫,该方案处处违法,但是一审法院法官明知2014至2017年3年多时间里,并没有按法律法规及批准文件实际征用,至使土地荒废2年多后,告诉我们这块地不征了。一审法院为谋取非法利益,奸法做案,判决书里所有证据都证明被上诉人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违反程序,为此上诉到辽宁高院,但康宪雷你却不依法判案,而是继续奸法做案,灯下黑甚至更肮脏龌龊。此判决是宣判中国法律的死刑,宣判天理死刑,此判决是在向中国法律宣战,在向天理宣战。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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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珍贵老照片

    江青的绝命书关于江青自杀的消息,是由新华社发布的,全文如下:新华社(1991年)6月4日电本社记者获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江青,在保外就医期间于1991年5月14日凌晨,在北京她的居住地自杀身亡。江青在1981年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3年1月改判无期徒刑,1984年5月4日保外就医。6月5日《人民日报》在第四版的一个角落刊载了这一消息。江青终年七十七岁。最早报道江青自杀身亡的是1991年6月1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说来自北京的消息,“江青上吊自杀”。《时代》没有透露消息的来源。消息还说,江青自杀是因为“不愿忍受咽喉癌的痛苦折磨”。日本《文艺春秋》周刊发表了江青的所谓“绝命书”:“毛主席领导人民经过二十多年打倒国民党反动派,取得革命胜利。现在被邓小平、彭真、杨尚昆一伙反革命修正主义吞并了领导权。主席除刘未除邓,后患无穷,国祸民殃。主席,你的学生和战友来见你了!”由于日本《文艺周刊》没有刊出江青“绝命书”的手迹,所以这一“绝命书”的真伪难以判定──只是那口气有几分像江青。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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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达客运公司

    今天邮递给@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 等反映信,案件七年了@龙沙检察 制发纠正违法审理通知书一年多未果!齐齐哈尔@龙沙区法院 “久拖不决”“严重超审限”中央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从不允许,也不接受,“刁民”、“黑社会”、“恐怖组织”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的行为,依法办事,这是主权国家的原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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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海津渡

    《眼前有景道不得,造假阿冤坐上头》四川官场你们准备包庇一个造假犯到几时!#内江赵永韦案# 张庆方律师质问四川官场:“你们准备包庇一个造假犯到几时!”四川官场脸皮厚到了什么程度!昨天的内江政协会上,王渊和政法委书记苟乙权坐在一起。给今年内江二会最大的贺礼,是昨天国内媒体狂轰乱炸般的对王冤论文造假的报道。四川的体制僵化到这个程度,他们自己已经没有了自我净化和革新的能力。@西南财经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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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仕艷律師

    【张庆方律师:内江政法委又曝出行贿副书记】#内江赵永韦案# #内江身边事# 内江群众来电,称我当庭举报内江中院行贿法官刘应江,内江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刘应江行贿案批转到政法委。但政法委也有类似情况,现任政法委副书记毛利,当年行贿已落马的副市长李仕彬,后者进了监狱,毛却带病提拔。内江群众表示很悲观:同样行贿的政法委副书记,怎么能挺直腰杆处理行贿法官!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清风四川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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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昊宸律师

    【冯波案庭审突发:来宾中院不让冯波当庭查阅证据】冯波案,今天已进入到第8天的庭审。上午开庭,合议庭成员突然告知我们,法庭本已通知出庭的五名证人、被害人来不了了。理由是四人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到庭,还有一人是因为身处省外。对此,我们表示严重异议:昨天合议庭在与我们沟通证人出庭事项时都没有提到证人、被害人不来,到底一夜之间发生了什么,导致他们无法出庭?同时,“工作原因”、“人在省外”,根本不属于刑诉法解释253条规定的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尤其是被害人属于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更不应当缺席庭审。对于我们提出的异议,合议庭称只是告知我们这个情况,并随后宣布进入到下一个庭审程序:让冯波就一审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然而,我们却发现:被合议庭要求立即开始就一审证据发表意见的上诉人冯波,其手中的全部材料,只有一份案件的一审判决。冯波本人也向合议庭提出:自己根本没有亲眼见到一审判决中所列举的多数证据。比如甚至连判决书中周某强案证据中排序最前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这些材料,冯波都没有看见过。其他的重要书证、言词证据更是如此。因此,冯波要求:希望合议庭将这些证据提供给自己查阅,或者让辩护人将这些材料打印出来提供给自己查阅,以便自己发表质证意见。我们两位辩护律师也表示:冯波案一审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并未实际当庭出示这些证据,冯波系在未查阅证据的情况下被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冯波案一审庭前会议的所谓“出示”证据,也并没有真正地将相关证据都提供给冯波查阅。所以,在一审实际剥夺了冯波应建立在查看证据基础上的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曾因侵犯冯波权利以及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而受到过批评的来宾中院,更应当注重保障冯波的质证等重要权利。我们还向合议庭指出,对于当事人当庭对着证据质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号发表的《改变被告人的“裸考”状态》一文观点非常明确:“司法改革需要落实保障被告人权利,被告人可以拥有纸笔桌椅以及合适的卷宗复印件,就是其参与庭审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们提出应让冯波在查阅证据后发表意见的观点、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却仍直接驳回了我们的申请,决定不让冯波查阅案卷、证据,只让他拿着手中的一审判决对证据发表意见。有鉴于此,在目前已是第8天的开庭程序中,我和刘长律师两位辩护人第一次提出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的新申请。我们认为:是否让冯波当庭查看证据,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如果不看证据,当事人如何对证据发表意见?一个这么简单的道理,来宾中院相信不会不明白。昨天的驳回排非申请、今天的证人被害人不再到庭,以及不让冯波对着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其实都让我们两位辩护人进一步感慨:之前坚持管辖异议的申请,是完全正确的。来宾中院究竟是否做好了对于本案公正审判的准备?恐怕目前的迹象,确实无法让我们乐观起来。@来宾市中级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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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王庆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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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曜中

    严格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许多司法解释的制定方面,既是违背宪法的,又是违背宪法性基本法规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扩权行为本身就是司法腐败。建议将两高的司法解释全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法律解释的监督,凡是越权的、重复的、矛盾冲突的,均立刻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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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才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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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请北大法学毕业精英青海高院院长张泽军督促纠错青海水源山宗生态园事件诉讼。和平年代,宪法法律框架内,六个年头了,青海高院立案庭如何能剥夺一个公民和法人诉讼权力?!不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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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拍案

    【最高法院朝令夕改,民间批评持续升温】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欲建设裁判文书库以及仅法院内部干警可以查阅检索后,舆论一片哗然。翻阅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有网友表示:“辛辛苦苦十余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还有网友说:“这是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倒退20年”,有不少网友担忧:“这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著名大学教授公开直言:“谁关闭裁判文书公开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也有律师表示:“裁判文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律师和检察官都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应当是公共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一起共享,凭什么仅由法院一家独吞?”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司法公开化的大倒退,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都是重重的一击,将来法律实证研究向何处去?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曾提出:加大裁判文书公开,杜绝选择性上网。遗憾的是,司法改革举措朝令夕改,没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给人以心理预期,又何谈法律和法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对中国法治的破坏不可估量。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如果最高法院坚持该执政理念,就应当倾听人民呼声而不能一意孤行地开“历史倒车”。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赢得民众信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面对网上汹涌澎湃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因时而动、因势而为,真正做守法的表率。收起 韩旭:吁请最高法院紧急叫停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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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志涛本人号

    侯志涛向全国法律人的一封求救信!!全国法律人,你们好。我是侯志涛,也是一名法律人,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534959,曾从事律师工作十年。当大家看到这个信息或者视频的时候,我可能遭六盘水政法系统迫害而牺牲,也可能受不了被侮辱而自杀,或者被六盘水政法系统非法羁押,都有可能,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我、我的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我的执行案件合作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唐林律师)正在遭受六盘水政法系统的迫害。自2023年11月20日开始,我的团队6名成员、民营企业债权人负责人马艺珈伊、唐林律师陆续都被六盘水公安抓起来了,我现在也被全国搜捕,定的是寻衅滋事。在这里,我想澄清的是,我们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是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的代理人,在代理法院强制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方国企)过程中,发现执行法院存在众多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便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进行了报道,包括:六盘水水城区法院违法解冻1500余万元、一个法院同时间段同时使用两枚公章、一个法官四个身份;六盘水中院违法给债权人代理人(我)使用警械(手铐)等。执行法院针对自己的错误,在被报道以后,不仅不予以纠正,反而联合当地公安,使用刑事手段,抓捕债权人负责人、债权人代理人,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迫害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迫害申请执行人律师的一起典型司法案例。申请执行人(民营企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地方国企)的案件尚有四件,两件在水城区法院、两件在六盘水中院,执行金额本息总计在六七千万以上(具体金额不断增加中),在诉讼中的案件有一件、未启动诉讼程序的的欠款项目还有两个,总计欠付金额有2个多亿,诉讼中和未诉的金额尚不确定,暂且不说,仅有生效裁判、仲裁文书确认且进入执行程序的四件案件总金额就在六七千万以上,在债权人代理律师、我的团队成员被抓起来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谈判,以还1200万元的金额将所有欠款全部了结,在申请执行人未答应的情况下,又将申请执行人负责人马艺珈伊抓了起来,所以,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刑侦手段迫害民营企业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达到少还钱目的的典型案例。现在,我冒着被发现、被抓捕的风险,发出此条微博,向全体法律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发出求救信,希望大家能帮帮我们。希望刑事辩护律师能想办法联系上我团队成员、我的当事人(债权人)、我的合作律师(唐林律师)的近亲属,受委托进行无罪辩护,也希望更多人敢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对六盘水的行为进行监督,侯志涛在此叩谢。这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对法律人发声的一种社会司法倾向,大家想想,如果我们因为在自媒体发声而被处以刑罚,这将成为其他司法机关的一种判例参照,只要有法律人敢于在自媒体实事求是的发声、讲真话、讲实话,都有可能被当地办案机关联合公安利用刑事手段而迫害。最后提示各位,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启信宝、威科先行等可以查看裁判文书的网站,查询一下这个被执行人被执行、被诉讼的案件,不仅欠我们债权人的款项,还欠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被执行人原负责人马庆东在被执行法官询问时自认该公司负债30个亿。另,大家可关注“唐林说执行”微博和“侯志涛本人号”微博,了解更多案件事实与经过,也可百度“马艺珈伊”了解更多案涉项目的违法,甚至犯罪,2021年,央广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过。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监督司法公正,人人有责;维护公平与正义,人人有责。我强烈要求六盘水撤案、放人;撤案、放人;撤案、放人。@中国新闻网 @中国青年报 @张泽群 @新京报 @新华网 @人民日报评论 @人民日报 @贵州长安网 @环球网 @环球时报 @北京刑事律师张雨 @迟夙生律师 @曾维昶律师 @法职_庞九林律师 @法治日报 @法治网 @法治周末 @凤凰网 @凤凰卫视 @凤凰周刊 @封面新闻 @公安部刑侦局 @共青团六盘水市委 @贵州都市报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长安网 @国是直通车 @海南法律人说执行 @海南执行方长康 @郝亚超律师 @何兵 @红星新闻 @黄斌 @黃英豪 @环球时报 @环球网 @呼喊正能量 @廖睿 @京都律师事务所 @九派新闻 @李贵生以案说法 @李金平律师 @李树亭律师 @六盘水日报 @六盘水市检察院 @李庄 @律媒桥 @律师李长青 @毛立新 @南方都市报 @南方周末 @澎湃新闻 @人民日报 @央广网 @王昊宸律师 @王誓华律师 @杨学林律师 @吴国雄律师_海关案_走私刑事辩护 @西安田凯法师 @刑事辩护律师范望平 @新华网 @杨沅其lawyer @虞大律师 @于建嵘 @周海洋律师 @周立新律师906 @周筱赟律师 @周泽拍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侯志涛本人号的微博视频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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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明律师

    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二、《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5.深化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审判执行信息,逐步推进公开范围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健全完善审判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促进统一公开流程标准,确保审判执行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1)司法统计信息;(2)审判执行流程信息;(3)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4)裁判文书;(5)重大案件审判情况;(6)执行工作信息;(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8)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9)各审判执行领域年度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10)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11)审判执行理论研究、司法案例研究成果;(12)其他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审判执行信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五、《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五、文书公开(10分)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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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侃疫苗

    4年前的今天,我从看守所里出来2019年11月3日~12月9日,我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37天。经过家人、朋友、律师的努力,12月9日我被取保候审释放,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一张(图1)。2023年5月,我与北京警方沟通,提出拿回了当时扣押的手机一台。6月10日,我在北京某派出所拿回该手机。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明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我一直在等待案件的进展或了结。然而还我手机的派出所民警告诉我,这事就算结束了。从拿取保候审决定书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告知案件进展或了结的通知,让我觉得有点莫名其妙。事件的起因是,我去北京出差,穿了一件定制的文字【我是无神论者 我不吃清真餐】的卫衣,无意中进了天安门附近的东来顺餐厅。来到付款处,我才从收银员这里得知东来顺是清真餐厅,但我还是吃了一碗牛肉面作为早餐,没有和任何人争执或动手。吃面出来后,我还在微博上晒了这件事调侃自己(图2左)。在吃这碗牛肉面的两天前晚上,我从上海到的北京。下飞机后我接到家人电话,说起上海这边的警察找我,原因是宁夏有人打110报警投诉我(图2右)。我当时就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大厅里自拍了这张照片,后来也并没有接到上海警方的电话。整个事件就是如此。最近,我在一个微信群里讨论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犯罪。有一位律师朋友明示我无罪,他的解释如下:→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0天。重大复杂案件最长37天。超过37天办取保候审,很有可能在公安法制部门内部对追诉与释放之间有重大争议。→刑拘37天之后不能逮捕,必须变更强制措施,通常是变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期限12个月。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仍不起诉,属于超期办案。→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移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应当结束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被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国家赔偿,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你的角度看,视为自动销案,不会再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他们的角度看,案件没有办结案手续,对你的错误羁押可能要承担责任。要求办机关承担责任,需要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你可以主张违反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负责任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12个月届满前宣布终止刑事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国家赔偿申诉期限是两年。→根据法释2023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网页链接),从取保候审12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过期就丧失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你不要求赔偿,只是要求给个明确的案件结论。过了申诉时效对方肯定不受理、不会出文书。你这个情况,自始无罪。————以上为律师朋友分析案情。我认可他的分析,因为从逻辑上来说,取保候审没有结果,也就没有定论,法律没有定论,那就按无罪处理,这符合正常人的理解。我坚信自己无罪。如果我要有罪,那只能是辱教罪。然而我相信,在无神论政党执政的世俗国家,绝不应该存在辱教罪,或者实质等同于辱教罪的罪名。 请问各位:还吃清真食品么?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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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强dh

    #有一种巡视叫占着茅坑不拉屎# 【陕西省公安厅民警吴永强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切莫成为“高举着尚方宝剑的豪华旅行团”】我是陕西省公安厅治安局民警吴永强。由云南省临沧市中院、云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制造的我弟弟吴某某死刑冤案,死刑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不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书,就执行死刑。我在向重庆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申请再审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惊呼:前所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两级法院草菅人命制造的我弟弟死刑冤案,由于云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请再审推诿扯皮,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了十年无果。我无数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8日受理后,至今没有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巡视云南省检察院,我两次邮寄材料,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履行职责,就我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案件给予“负责任的结果”!12月7日,我收到在我弟弟冤案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云南省检察院答复: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见图二截图)。我不禁要骂这些没有人性、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畜牲: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吗?愤怒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党和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能有一点作为吗?切莫成了“高举尚方宝剑的豪华旅行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巡视轰轰烈烈走过场。如此巡视祸国殃民!@中国长安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高院 @云南发布 @云南政法 @云南检察 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五巡视组特别关注!收起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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