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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爱阅读邓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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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平是混混吗?不是。周小平是从2010年以来,上头有意培殖、驯养的网评员“五毛”的代表人物。他们的任务就是:以爱国为名,用各种各样污染的信息,通过攻击西方民主国家和普世的民主、人权、自由价值观,维护党的正面形象。“他”和中学课本、党报党刊的作用,是完全一样的。@李剑芒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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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普选”牵动国人,举国关注。有一点不太明白:为何中央一定就能确信:如果真普选,就一定会选出“不爱国、不爱党”的人?这是对600万香港人不信任,还是对香港社会精英不信任?如果把香港弄成了死港,那多一个、少一个“爱国、爱党”的香港还有什么意义呢?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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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律坛怪侠刑事辩护: 金柱律师,张思之年龄再大,他也是以律师身份出场,这个和年龄无关,只关乎法律。关乎年龄,就是不关乎法律。为了给当事人取何而表示愿意连坐,这也不是法律人之为。综观此案,张思之的操作思路,还是取政治、人情之路,而不是走法律辩护之途。法律人主动放弃了法律的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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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自由电子e: 我当初受张老感动而两次发声,仅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何来“振臂一呼”之说?!金柱自说自话,与他人无关。后因各方面客观情况发生巨变,金柱暂缓去闯龙潭虎穴,向天下人做了说明。金柱自己不去闯,但并没有让别人去闯,何来“然后躲后面了,令天下人耻笑”一说?!金柱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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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圣观法师因讲授佛法,被警察以涉嫌煽颠被武汉方面刑拘,现被关押在武汉江岸区看守所。今天早上翟岩民、渔夫、王健、张占、无界道长、肖全食、陈艳玲等人来到看守所,已确认马强(西域武僧)、陈剑雄、万里、蔡丛富、圣观法师被刑拘在此,他们已为以上五人每人在看守所内存入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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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个问题,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比如台湾(算是民主社会),法治是最高原则,还是正义是最高原则?评判台湾学生行为的准则,到底以什么为准?香港是法治社会,如何评价‘占领中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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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进一步控制、收服南方的媒体一次战术性、外科手术式打击。以来警告、压制其他南方诸媒体。此事件的操作手法与薛曼子一模一样,皆是精心设局布点,定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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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蔡霞教授关于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区别。蔡教授说:本来经过20多年的开放,中国更应该走出专制主义,迈向现代政治文明。但不可思议的是,今天最大的危险,不是拘限于专制政治,而是可能走向的极权政治。今天抓一人,明日抓一人,没有法治,这就是文革的极权主义重现。@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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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期弘爱人文论坛":儒雅的樊阳老师分享了自己从教20多年,人文阅读的践行和推广;洋溢着温雅气质的史金霞老师分享了自己如何融人文阅读于自己的课堂;有真见的陈浩武教授从人类社会知识的类别解读了人文精神;大家风范的王瑛分享了大阅读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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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子云--我要在诗中买下墓地。 @王瑛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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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读两高文件后认为:打击目标并非谣言,而是所谓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具体就是愈演愈烈的网络曝光和实名举报。按刑法规定,诽谤罪为故意犯罪,只要举报人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能够提供消息的来源,既便举报事实不属实,也不应按犯罪论处,因此两高规定实际变成了贪官免遭曝光和实名举报的一把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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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人先正己”。治理谣言首先应该反思,是不是由于自己的不作为或者错误作为导致谣言越禁越传?自己在发布公开信息时,是否的确披露了事情的真相?希望通过欺骗、说谎的方式来掩盖事实,用官方的话语来为个人私利做掩护,只会激起更多的舆论反弹 专家批官谣现象(来源:新京报)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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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诬称“狼牙山五壮士欺压村民”网民被拘】广州警方通报,一网民近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被行政拘留。通报称,27日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村民将这5人行踪告诉日军。(新华网)🔗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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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都疯了,比重庆还黑暗,看到时当局怎么收场。重庆的殷鉴才三年啊。
    【湖北男子因将死亡3人车祸报为“7人死亡”被拘】武当山特区公安局通报,因发布“谣言帖”将7月21日死亡3人车祸虚报为“7人死亡”,男子薛某被当地警方拘留,薛某也成为十堰市警方集中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以来被依法拘留的“网络传谣”第一人。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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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娅 李天一律师辩护词写的一塌糊涂。强奸案,尤其涉及多人,除受害人之言外,其他当亊人分开纠问,又是年轻人,所有情节一问便知,根本不可能出错。除非涉案人有不在现场的直接证据,此罪铁定。至于坐台、非处、言论不实等,与案件本身无关,不起证据作用。陈有西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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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毒浊世之人,以傻子当有趣,还有什么可说的。//@只配抬杠: 王小山的傻是真傻。人性本就是矛盾和冲突交织的,要得先须舍,人会因为求学放弃恋爱,为了挣钱紧缩睡眠,这也是反人性?没有比自愿做某事获取价值更大的人性了。//@王小山:
    辽宁省海城大悲寺对部分媒体不实报导的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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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浦志强、迟夙生、斯伟江等律师的名字,仿佛看到了这个黑暗社会的一丝亮光。这丝亮光,或许很小,但是,足以给这个黑暗社会的民众,生活前行的希望和勇气。感谢他们!不仅仅因为他们是辩护律师,他们更是法治的护卫者。
    因青岛平度#陈宝成#、陈淑训、陈俊善、陈淑训、潘学娥、陈利利、刘仁芝、陈青沙等7人由于拆迁维权涉嫌所谓“非法拘禁罪”一案,我们近日陆续接受各“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依法为七人作无罪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财新记者🔗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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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法亦法论”,正是童教授主张的“社宪论”的自然逻辑延伸。我相信童教授是一个说实话,信真理的知识分子,但是,正是社宪论天然的理论缺陷,让童教授不知不觉走进了“恶法亦法”的反正义、反人伦的怪圈之中。童先生,法律、法治的背后,站着的是公正的正义,而不是轮替的权力。
    @童之伟 被劳教委盗号了?】童教授称:1、劳教制度是立法层面的问题,只能用立法程序废止,地方没有理由拒不实施人大通过的劳教制度。2、把不该劳教的劳教,像重庆对方竹笋,是地方的错;永州劳教唐实体、程序都无过错。评:前者主张恶法亦法,劳教决定则已由劳教委自撤,法院也已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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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之伟: 地方有法必依,任何人没有理由要求地方拒不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教制度。把依法不该劳教的人劳教,像重庆对方竹笋那样,是地方的错。永州劳教唐实体、程序都无过错。【评论】纳粹屠杀民众无错论,正式登场。如此言论,令人背冷。@小斯在广州 @于建嵘 @陈有西 @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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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进小说里吧。
    当年我刚来龙岗,在东三村租房子,楼下有一美女,湖南人,高个,肤白,臀翘,身材好。很想跟她说话,她傲气的不得了,根本不理我。过了一年多,在龙岗双龙立交桥下见到她在站街,五十块。后来得知,她在夜场上班染上了毒瘾,于是沦落到立交桥下。再后来,没有见过她,估计已经进了戒毒所,甚至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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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慧一家听说后,聚集了几十人围在拘留所大门外不准放人,警方只得安排王勇斌搭梯子翻墙离开。”如此描述,表明唐慧一家在当地是势力极大的,至少是一个庞大家族。@红嘴乌鸦 你是记者,你是否应该把【唐慧一家】是当地的家族大势力的背景写清楚。唐慧的老公是谁?她又从何而来?家族背景如何?
    发表了博文 《唐慧案中的无辜者》 - 唐慧案中的无辜者 柴会群 关于唐慧和唐慧案,不少人心里有个既定的逻辑:唐慧的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是因司法机关特别是警方的不负责任引发的。如果后者是负责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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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慧女儿被逼卖淫案,实质应该永州幼女强奸案,以及组织、强迫卖淫罪。对于“嫖奸”幼女的,应当处于强奸罪,但这部分人没有追究刑责。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了涉案人死刑、无期徒刑等。南周的报道,没有涉及强奸之人,却对“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决提出了疑问,说没有强迫情节。有意思。
    关于唐慧案及相关媒体报道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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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周的堕落,比之官府,更为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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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点时代邓运清

    我们的社会还有正义吗?正义标准是什么?谁来维护正义?这三个问题,让我整夜失眠思考。天道、秩序、理性、契约、公平、权利。。。我们是不是正在失去正义,让整个社会无底线地堕落?@李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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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点时代邓运清

    兰和律师是李双江和梦鸽请来的法律顾问,应该不是李天一本人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很想请教兰和律师,你既然不是李天一本人的刑事辩护律师,你有什么权利对外发布李天一案的信息呢?
    [公告]:作为李天一家人的法律顾问,经授权,关于李天一案的所有消息,均由本律师统一发布。针对时下社会各种传言,本人会逐一回应并进行事实性披露。李天一案,远没想象的那么复杂,亦无想象的那么简单。(电话:1381141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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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点时代邓运清

    @荣剑2011 :韩国光州事件后,中产阶级迅速走到运动前头,不想让孩子流血。86年大规模街头政治中产阶级为主体,数百万人大游行,包括企业主、教授、科学家,以及基督徒、佛教徒。公民社会的力量呈现为一个整体,迫使威权政府作出宪政承诺。企业家参与转型,主导转型,是其应尽的责任,也是最重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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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点时代邓运清

    杀人灭口。 //@曹景行: 死前不让家属见最后一面,死后也不让家属见尸体,拿得出任何像样的理由吗?他的罪比刘志军更严重吗?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湖南,撼动的是整个国家的法治基础。
    【曾成杰昨伏法 女儿称未获通知】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似吴英案再引争议。然而,曾成杰之女说,她的父亲昨天(12日)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未收到正式通知。🔗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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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点时代邓运清

    司法部这样做,是违法的啊。
    发表了博文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分享: 分享到新浪Qing 0 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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